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农机实训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7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农机实训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7号

申请人:湖南农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邹学校???????职务: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M

住所地: (略) (略) (略) 1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农业大学农机实训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 (略) (略) 湖南农业大学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农机实训楼1层,局部1层夹层、广场、绿化及项目西 (略) 等。 (略) 总占地面积0.71公顷(均为永久占地)。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0.*立方米(含剥离表土0.*立方米),回填总量0.*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0.*立方米( (略) (略) (略) 指定的卸土场)。项目估算总投资979.*元,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湖南农业大学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71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8.*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元,植物措施投资18.*元,临时措施投资6.*元,独立费用11.*元。

(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4日

申请人:湖南农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邹学校???????职务: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M

住所地: (略) (略) (略) 1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农业大学农机实训楼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 (略) (略) 湖南农业大学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农机实训楼1层,局部1层夹层、广场、绿化及项目西 (略) 等。 (略) 总占地面积0.71公顷(均为永久占地)。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0.*立方米(含剥离表土0.*立方米),回填总量0.*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立方米),无借方,弃方0.*立方米( (略) (略) (略) 指定的卸土场)。项目估算总投资979.*元,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略) 、 (略) 、 (略) 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湖南农业大学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0.71公顷。

(四)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 (略) 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8.*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0.*元,植物措施投资18.*元,临时措施投资6.*元,独立费用11.*元。

(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三)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24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