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漳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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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漳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划配建标准的公示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配建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

独立、联立式住宅

车位/户

1.0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1.0

办公

县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业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酒店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市场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0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

(略)

(略)

车位/100座

15.0

(略)

车位/100座

15.0

体育

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交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游览

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30

(略)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5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5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配建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

独立、联立式住宅

车位/户

1.0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1.0

办公

县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业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酒店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市场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0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

(略)

(略)

车位/100座

15.0

(略)

车位/100座

15.0

体育

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交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游览

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30

(略)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5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5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配建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

独立、联立式住宅

车位/户

1.0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1.0

办公

县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业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酒店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市场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0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

(略)

(略)

车位/100座

15.0

(略)

车位/100座

15.0

体育

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交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游览

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30

(略)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5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5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配建单位

非机动车




住宅

独立、联立式住宅

车位/户

1.0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1.0

办公

县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业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酒店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市场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0

(略) 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5

(略)

(略)

车位/100座

15.0

(略)

车位/100座

15.0

体育

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交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2.0

游览

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30

(略)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5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5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0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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