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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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512号

批准时间:2024年9月12日

批准面积:22.3201公顷(合334.8015亩)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征收地块位于尧庙镇伊村、杜村和金殿镇(略)级村,征收集体土地22.3201公顷,其中:农用地21.5936公顷(含耕地0.1832公顷)、建设用地0.7265公顷。批准土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XS0016S00号)确定的规划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用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土地用途以最终的规划条件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涉及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安厅 民政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执行,已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及补偿事宜

已获批准征收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附着物补偿协议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事宜。尧庙镇人民政府、金殿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协议和附着物补偿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办理

(略)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及时办理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权利收回等情形的,一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山西省人民政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512号)不服,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如数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批情况

批准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晋政地字〔2024〕512号

批准时间:2024年9月12日

批准面积:22.3201公顷(合334.8015亩)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用途

征收地块位于尧庙镇伊村、杜村和金殿镇(略)级村,征收集体土地22.3201公顷,其中:农用地21.5936公顷(含耕地0.1832公顷)、建设用地0.7265公顷。批准土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XS0016S00号)确定的规划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

上述用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土地用途以最终的规划条件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涉及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安厅 民政厅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执行,已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及补偿事宜

已获批准征收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附着物补偿协议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事宜。尧庙镇人民政府、金殿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协议和附着物补偿协议足额补偿到位。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办理

(略)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及时办理已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不动产权利收回等情形的,一并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六、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山西省人民政 (略) 一污三污尾水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512号)不服,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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