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峰、谭丽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关于李峰、谭丽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李峰、谭丽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漳县城 (略) 125号(步行街)5幢1单元110号商铺,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南土转让字(2004)第6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27日
李峰、谭丽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漳县城 (略) 125号(步行街)5幢1单元110号商铺,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南土转让字(2004)第6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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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27日
李峰、谭丽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漳县城 (略) 125号(步行街)5幢1单元110号商铺,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南土转让字(2004)第6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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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谭丽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南漳县城 (略) 125号(步行街)5幢1单元110号商铺,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为:南土转让字(2004)第6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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