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0月2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2024年10月2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建湖县城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审批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略)、0515-(略),地址: (略) (略) 新都街道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略)。
(略) (略)
2024年10月29日
序号 | 批准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日期 |
1 | 盐环水审〔2024〕6号 | 建湖县城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 审批意见 | 2024年 10月25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2024年10月 (略) 对建湖县城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审批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略)、0515-(略),地址: (略) (略) 新都街道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略)。
(略) (略)
2024年10月29日
序号 | 批准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日期 |
1 | 盐环水审〔2024〕6号 | 建湖县城 (略) 理厂入河排污口(改建) 审批意见 | 2024年 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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