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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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公示

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9 09:31 信息来源:宣 (略) 管委会 访问次数:6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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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项 (略) 经济技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用地面积(略)平方米,建设单位安徽凯 (略) (略) (略) 编制《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

二、调整内容

该公司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拟将原规划的2#办公楼、研发车间功能调整为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另在其南侧增加2栋检测试验中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前容积率1.33,建筑密度41.0%,绿地率6.4%。调整后容积率1.35,建筑密度43.1%,绿地率6.4%。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为维护广大公众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6日。该项目如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于2024年11月6日前向我单位书面或电话提出意见,必要时我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意见反馈单位:市自然 (略) (略)

联系电话:056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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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项 (略) 经济技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用地面积(略)平方米,建设单位安徽凯 (略) (略) (略) 编制《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

二、调整内容

该公司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拟将原规划的2#办公楼、研发车间功能调整为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另在其南侧增加2栋检测试验中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前容积率1.33,建筑密度41.0%,绿地率6.4%。调整后容积率1.35,建筑密度43.1%,绿地率6.4%。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为维护广大公众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6日。该项目如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于2024年11月6日前向我单位书面或电话提出意见,必要时我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意见反馈单位:市自然 (略) (略)

联系电话:056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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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项 (略) 经济技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用地面积(略)平方米,建设单位安徽凯 (略) (略) (略) 编制《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

二、调整内容

该公司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拟将原规划的2#办公楼、研发车间功能调整为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另在其南侧增加2栋检测试验中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前容积率1.33,建筑密度41.0%,绿地率6.4%。调整后容积率1.35,建筑密度43.1%,绿地率6.4%。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为维护广大公众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6日。该项目如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于2024年11月6日前向我单位书面或电话提出意见,必要时我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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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项 (略) 经济技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用地面积(略)平方米,建设单位安徽凯 (略) (略) (略) 编制《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检测试验中心设计方案》。

二、调整内容

该公司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拟将原规划的2#办公楼、研发车间功能调整为2#办公楼、研发设计中心,另在其南侧增加2栋检测试验中心。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调整前容积率1.33,建筑密度41.0%,绿地率6.4%。调整后容积率1.35,建筑密度43.1%,绿地率6.4%。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为维护广大公众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有关规定,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6日。该项目如涉及他人重大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于2024年11月6日前向我单位书面或电话提出意见,必要时我单位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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