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铁新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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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铁新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的批复

(略)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略)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的请示》(晋自然资〔2024〕6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的规划范围: (略) ,南邻二重 (略) ,西临 (略)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76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1404—G—17—01为供电用地,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G—17—02、05为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G—17—03为邮政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G—17—04为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

  四、该控规调整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 (略)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控规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http://**_#.htm

(略) (略) :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略)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的请示》(晋自然资〔2024〕6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G—17地块调整》(以下简称“该控规调整”),执行中应平衡地块需求与周边关系、落实上位管控要求、执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有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二、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的规划范围: (略) ,南邻二重 (略) ,西临 (略) ,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76公顷。

  三、原则同意该控规调整明确的主要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1404—G—17—01为供电用地,1.0≤容积率≤2.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G—17—02、05为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G—17—03为邮政用地,容积率≤2.0,建筑密度≤50%,绿地率≥20%;G—17—04为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2.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

  四、该控规调整 (略)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等工程专项规划的容量及接入方案应符合规范及有关部门的要求,你单位在组织编 (略)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做好衔接。

  五、该控规调整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定规划及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六、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或修改,应按照法定程序呈报审批。

  此复。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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