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9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批准,现需征 (略) 后溪镇 (略) 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44.7743公顷,作为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 用途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44.7743 | (略) 人民政府 | 后溪镇 (略) |
征收土地范围以《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9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本项目截至签约期限届满,已与 (略) 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9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批准,现需征 (略) 后溪镇 (略) 集体土地,合计土地面积为44.7743公顷,作为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 用途 | 征地面积 (公顷)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项目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44.7743 | (略) 人民政府 | 后溪镇 (略) |
征收土地范围以《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79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本项目截至签约期限届满,已与 (略) 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 (略) 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建省长泰枋洋水利枢纽工程石兜水库前置库工程用地土地征收批复的函》(闽自然资函[2024]354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