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豪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告
关于《江西豪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江西豪斯 (略) 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33号 | 2024-10-29 | 江西豪斯 (略) | 义宁镇芦良大道150号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略)(修水 (略) 修水县山谷大道)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江西豪斯 (略) 新能源汽车电池壳体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九修环评字〔2024〕33号 | 2024-10-29 | 江西豪斯 (略) | 义宁镇芦良大道150号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1-(略)(修水 (略) 修水县山谷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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