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10月29日拟对2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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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4年10月29日拟对2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4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20kt/a聚偏二氯(略)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衢州智造新城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电化厂干法(略)炔站以南C-24地块

建设单位:浙 (略)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采用悬浮聚合工艺生产聚偏氯(略)烯树脂,购置聚合釜、流化床、循环水站、 (略) 理装置、拌和机、立体库、塔类、槽类、泵类、罐类、器类、机类等国产设备,配套建设冷冻及循环水站、冰库、高低配、机柜间、消防水站、废水提升站、成品仓库等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形成 2 万吨/年聚偏氯(略)烯树脂产能。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根据预测,本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时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本项目污染物叠加现状浓度和其他在建、拟建污染源后,PM10、PM2.5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均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其他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污染物HCl、VCM、NMHC、三氯(略)烯、1,2-二氯(略)烷,其叠加后短期浓度均能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因此,本次评价认为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实施后 (略) 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非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地面小时浓度最大值及对关心点的小时浓度贡献值仍均能达标,但占标率有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企业须进一步加 (略) 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地表水环境:目前,巨化环 (略) 理 (略) 理规模约(略)t/d左右, (略) 理余量约1800t/d。本项目新增废水量约265.9t/d, (略) 理后纳管进入巨化环 (略) (略) 理,因此,现有巨化环 (略) 理 (略) 理余量基本能满足 (略) 理需求,也不会 (略) 理厂的运行带来大的冲击, (略) 域水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3、地下水环境: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流大体自东北向西南流动,正常工况下,不会有污水泄漏情况发生,也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非正常工况下,废水一旦泄漏至地下水中,地下水自然恢复时间较长。因此,发生污染物泄漏事故后,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预测和防治措施,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事件灾害链,使污染扩散得到有效抑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下游地下水水质安全,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声环境:根据预测,正常工况下,本项目噪声排放对企业厂界环境的影响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其中西侧厂界噪声可以达到4类标准。同时,厂界外周边200m范围内无居民、学校、 (略) 等声环境敏感点,本项目排放噪声经距离衰减后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因此,在采取有效综合降噪措施基础上,本项目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可接受。 5、土壤环境: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通过大气沉降预测及结合类比同 (略) 域场地的监测数据分析,本项目的实施对周围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要求企业应进一步做好各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及时发现污染、及时控制。 6、固废环境:本环评要求企业在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并制定严密的防护、防渗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污染,作好固废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根据风险辨识,本项目最大可信事故是氯(略)烯泄漏及其燃烧爆炸引起的次生危害,该事故发生后会对 (略) 及周边企业人群造成较大危害。根据事故预测及评价结果,最大可信事故的风险值小于化工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总体而言本项目泄漏事故的风险可控,在采取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后,只要严格按照事故应急预 (略) 置,一般可认为本项目事故风险水平可控。

联系人: (略) (略) 智 (略) 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略)

通讯地址: (略) 世纪大道76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4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20kt/a聚偏二氯(略)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衢州智造新城 (略) (略) 以东、 (略) 以北、电化厂干法(略)炔站以南C-24地块

建设单位:浙 (略)

建设项目概况:本项目采用悬浮聚合工艺生产聚偏氯(略)烯树脂,购置聚合釜、流化床、循环水站、 (略) 理装置、拌和机、立体库、塔类、槽类、泵类、罐类、器类、机类等国产设备,配套建设冷冻及循环水站、冰库、高低配、机柜间、消防水站、废水提升站、成品仓库等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形成 2 万吨/年聚偏氯(略)烯树脂产能。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根据预测,本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时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100%;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本项目污染物叠加现状浓度和其他在建、拟建污染源后,PM10、PM2.5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均满足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其他仅有短期浓度限值的污染物HCl、VCM、NMHC、三氯(略)烯、1,2-二氯(略)烷,其叠加后短期浓度均能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因此,本次评价认为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实施后 (略) 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非正常工况下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地面小时浓度最大值及对关心点的小时浓度贡献值仍均能达标,但占标率有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企业须进一步加 (略) 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地表水环境:目前,巨化环 (略) 理 (略) 理规模约(略)t/d左右, (略) 理余量约1800t/d。本项目新增废水量约265.9t/d, (略) 理后纳管进入巨化环 (略) (略) 理,因此,现有巨化环 (略) 理 (略) 理余量基本能满足 (略) 理需求,也不会 (略) 理厂的运行带来大的冲击, (略) 域水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3、地下水环境: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地下水水流大体自东北向西南流动,正常工况下,不会有污水泄漏情况发生,也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非正常工况下,废水一旦泄漏至地下水中,地下水自然恢复时间较长。因此,发生污染物泄漏事故后,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分析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下一步预测和防治措施,迅速控制或切断事故事件灾害链,使污染扩散得到有效抑制,最大限度地保护下游地下水水质安全,将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声环境:根据预测,正常工况下,本项目噪声排放对企业厂界环境的影响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其中西侧厂界噪声可以达到4类标准。同时,厂界外周边200m范围内无居民、学校、 (略) 等声环境敏感点,本项目排放噪声经距离衰减后不会造成噪声扰民现象。因此,在采取有效综合降噪措施基础上,本项目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可接受。 5、土壤环境: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通过大气沉降预测及结合类比同 (略) 域场地的监测数据分析,本项目的实施对周围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要求企业应进一步做好各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和应急响应制度,及时发现污染、及时控制。 6、固废环境:本环评要求企业在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并制定严密的防护、防渗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污染,作好固废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根据风险辨识,本项目最大可信事故是氯(略)烯泄漏及其燃烧爆炸引起的次生危害,该事故发生后会对 (略) 及周边企业人群造成较大危害。根据事故预测及评价结果,最大可信事故的风险值小于化工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总体而言本项目泄漏事故的风险可控,在采取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后,只要严格按照事故应急预 (略) 置,一般可认为本项目事故风险水平可控。

联系人: (略) (略) 智 (略) 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0570-(略)

通讯地址: (略) 世纪大道76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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