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墨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拟定了S682线喀瓦克乡-和田产业园- (略) (略)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墨玉县喀瓦克乡团结村、阔滚鲁克阿日希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976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1、拟征收墨玉县喀瓦克乡团结村、阔滚鲁克阿日希村集体所有土地2.2976公顷,其中农用地1.9579公顷(园地1.6776公顷、林地0.1754公顷、草地0.0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建设用地0.3397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9.*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下 (略) 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新疆维吾 (略)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3 (略) 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2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2日),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送达至墨玉县征迁办。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墨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墨玉县征迁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县人民政府拟定了S682线喀瓦克乡-和田产业园- (略) (略)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墨玉县喀瓦克乡团结村、阔滚鲁克阿日希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2976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1、拟征收墨玉县喀瓦克乡团结村、阔滚鲁克阿日希村集体所有土地2.2976公顷,其中农用地1.9579公顷(园地1.6776公顷、林地0.1754公顷、草地0.0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建设用地0.3397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 (略) 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9.*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下 (略) 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重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新疆维吾 (略) 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3 (略) 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2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异议反馈。拟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2日),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在本公告期内送达至墨玉县征迁办。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组织听证。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墨玉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补偿登记。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墨玉县征迁办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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