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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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略)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玻璃及塑料医用制品生产项目

(略) 沂源县南麻街 (略) 祥峪村村南(雨来 (略) 内)

沂源县 (略)

山东英 (略)

年产(略)支一次性采血管、1亿支尿杯及(略)支塑料试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淘汰现有尿杯生产线1条和消毒设备1套,新上尿杯生产线3条、真空采血管生产线2条、新增拉管机25台、新增吹塑机2台、新增挤出机8台、新增纯水制水设备1台。待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一次性真空采血管1亿支、一次性普通采血管2亿支、尿杯1.5亿支、塑料试管6亿支,总计10.5亿支玻璃及塑料医用制品。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3中排放限值、有组织环氧(略)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限值0.5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3、噪声

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

报告表

2024年10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沂源分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5日-2024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略) 86号)

联系电话:0533-(略)

电子邮箱:*@*63.com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玻璃及塑料医用制品生产项目

(略) 沂源县南麻街 (略) 祥峪村村南(雨来 (略) 内)

沂源县 (略)

山东英 (略)

年产(略)支一次性采血管、1亿支尿杯及(略)支塑料试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淘汰现有尿杯生产线1条和消毒设备1套,新上尿杯生产线3条、真空采血管生产线2条、新增拉管机25台、新增吹塑机2台、新增挤出机8台、新增纯水制水设备1台。待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一次性真空采血管1亿支、一次性普通采血管2亿支、尿杯1.5亿支、塑料试管6亿支,总计10.5亿支玻璃及塑料医用制品。

1、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3中排放限值、有组织环氧(略)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中限值0.5mg/m3;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3、噪声

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标准。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中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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