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第一、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第一、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 (略) 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群众举报件交办单(第三十一批)》(定协调领办函〔2023〕154号)向陇西县转办1件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D3GS#,接到群众举报件后, (略) (略) (略) 依法批准立案,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查,涉访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位于文峰镇张磨村关家门社。2016年10 (略) 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6年11月30日原陇西县 (略) 对该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21年9月11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略) (略) (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裁量,本案情节严重,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元。
【启示意义】
1.本案是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 (略) 罚案件的,通过对生态环境违法 (略) 罚,起到了震慑作用,能够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加强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惩戒,使得群众正当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效推动舆论监督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2.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略) 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靠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通过该案 (略) ,对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移送的《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单》, (略) 的违法线索, (略) (略) 遂进行立案登记,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8月10日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后,一直未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未运行维护时间长达79天,导致2023年8月17日至11月4日期间,在线监 (略) 于非正常运行时段,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1.2定期校准: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12.1CEMS数据审核:12.1.1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本标准11.2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行为,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之规定。 (略) (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裁量,处罚款人民币#元。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本案例是通过自动监测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 (略) 罚案件的。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年久失修或运行不规范,造成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比对校准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实时排放数据。因此,日常执法中通过充分运用自动监测、电力监控、无人机巡查、电子督办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惩戒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环境问题的高效快速解决。
三、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11日, (略) (略) 委托甘肃欣和 (略) 对某公司负责运营 (略) 理厂出水氨氮开展了执法监测,5月6日甘肃欣和 (略) 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排水口氨氮日均值为7.94mg/L,超出《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氨氮5mg/L的标准限值。 (略) (略) 依法批准立案,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调查,剔除2024年4月份 (略) 理厂氨氮排口自动在线监测现场端异常数据后, (略) 理厂4月10日氨氮日均值为6.93mg/L,4月11日氨氮日均值为5.66mg/L,出现超标情况,且4月10日甘肃欣和 (略) 对 (略) 理厂出口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检测,结果显示合格。经询问 (略) 理厂运营主管,其陈述4月9日降雨量大,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变化导致生化系统受到冲击后,主动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了关于 (略) 理厂进水异常的报告,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工艺调控,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出水水质超标问题,并于4月11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了出水水质恢复报告。另调查,自该公司负责运 (略) 理厂以来,没有出现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没有受过生态环境部门 (略) 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超标时间短,超标浓度不高,危害后果轻微,且在发现出口氨氮超标后第一时间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工艺调控,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出水水质超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同时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 (略) 罚事项清单》第十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经认定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 (略) 不 (略) 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实施轻微、首违不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的空间,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体现了“温度”执法。 (略) (略) (略) 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略) 场活力。
四、孙某某和尚某某违反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在渭源县政法委牵头, (略) 配合开展的暑期平安建设暨主动创稳重点工作督查中,发现孙某某和尚某某在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 (略) 内违法垂钓。渭 (略) 现场进行了初步取证,并于当日将违法线 (略) (略) (略) 处理。 (略) 按程序完成立案登记,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详细询问了当事人。 经调查,渭源县五竹镇峡口水库水源地为甘肃省政府批复确 (略) 水源地之一,划分为一 (略) 和二 (略) ,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经查明,甘肃省庄浪县赵墩乡阳川村七社22号村民孙某某2024年4月来渭源县务工,2024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在明显看到禁止钓鱼、游泳警示牌后,仍通过峡口水库西北角防护栏破洞进入 (略) 边,手持普通鱼竿进行垂钓,大约10分钟后被督查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未钓上鱼。另查明, (略) 彬县水口镇屯里村二组56号村民尚某某2024年6月初来渭源县会川镇新城村养蜂,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同样在明显看到禁止钓鱼、游泳警示牌后,仍通过峡口水库西北角防护栏破洞进入水库水库内,手持普通鱼竿进行垂钓,钓了4条鱼,后被峡口水库水管所工作人员制止并将鱼放生。 【查处情况】 孙某某和尚某某持普通鱼竿在水源地一 (略) 垂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略) (略)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运用甘肃 (略) 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决定对孙某某和尚某 (略) 以罚款人民币#佰零#元整(¥106),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了执法普法宣传,切实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启示意义】
一、该案是中央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应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案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归集于生态环境部门统 (略) 理,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 二、该案是《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的具体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通报反馈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该案中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属于生态环境 (略) 的违法线索,按照规定移交同级生态环境 (略) 。 三、该案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成效。 (略) 位于甘肃省中部,降水稀少,气候干燥,水资源贫乏,可饮用水水资源十分宝贵。加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公众素养普遍较低,对水资源尤其是饮用水水资源的保护不够重视,在饮用水水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现象较多,威胁饮用水安全。 (略) 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大力开展“划、立、治”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 (略) 内环境问题,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构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四、该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实践课。 (略) (略) 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生态环境违法 (略) 中,注重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及时教育引导公众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提升自身生态文明素养。该案对孙某某和尚某某 (略) 理过程,也是对本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和警示,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实践课。
一、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1日, (略) 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群众举报件交办单(第三十一批)》(定协调领办函〔2023〕154号)向陇西县转办1件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D3GS#,接到群众举报件后, (略) (略) (略) 依法批准立案,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查,涉访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1日,位于文峰镇张磨村关家门社。2016年10 (略) 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6年11月30日原陇西县 (略) 对该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21年9月11日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略) (略) (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裁量,本案情节严重,后果轻微,处罚款人民币#元。
【启示意义】
1.本案是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 (略) 罚案件的,通过对生态环境违法 (略) 罚,起到了震慑作用,能够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加强环境治理和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惩戒,使得群众正当诉求得到有效解决,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效推动舆论监督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2.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略) 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执行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靠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通过该案 (略) ,对指导督促排污单位树立依法生产、持证排污意识,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市污染源监控中心移送的《甘肃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转办单》, (略) 的违法线索, (略) (略) 遂进行立案登记,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8月10日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后,一直未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未运行维护时间长达79天,导致2023年8月17日至11月4日期间,在线监 (略) 于非正常运行时段,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11.2定期校准: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12.1CEMS数据审核:12.1.1CEMS非正常运行时段(如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本标准11.2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行为,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之规定。 (略) (略)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略) ,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略) 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裁量,处罚款人民币#元。
【启示意义】
自动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本案例是通过自动监测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发现案件线索 (略) 罚案件的。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年久失修或运行不规范,造成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比对校准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实时排放数据。因此,日常执法中通过充分运用自动监测、电力监控、无人机巡查、电子督办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精准发现违法线索,依法惩戒环境违法行为,实现环境问题的高效快速解决。
三、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11日, (略) (略) 委托甘肃欣和 (略) 对某公司负责运营 (略) 理厂出水氨氮开展了执法监测,5月6日甘肃欣和 (略) 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排水口氨氮日均值为7.94mg/L,超出《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氨氮5mg/L的标准限值。 (略) (略) 依法批准立案,安排执法人员深入调查。
经调查,剔除2024年4月份 (略) 理厂氨氮排口自动在线监测现场端异常数据后, (略) 理厂4月10日氨氮日均值为6.93mg/L,4月11日氨氮日均值为5.66mg/L,出现超标情况,且4月10日甘肃欣和 (略) 对 (略) 理厂出口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检测,结果显示合格。经询问 (略) 理厂运营主管,其陈述4月9日降雨量大,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变化导致生化系统受到冲击后,主动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上报了关于 (略) 理厂进水异常的报告,同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工艺调控,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出水水质超标问题,并于4月11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了出水水质恢复报告。另调查,自该公司负责运 (略) 理厂以来,没有出现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没有受过生态环境部门 (略) 罚。
【查处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超标时间短,超标浓度不高,危害后果轻微,且在发现出口氨氮超标后第一时间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工艺调控,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出水水质超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同时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 (略) 罚事项清单》第十项“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经认定可以不 (略) 罚的”规定, (略) 不 (略) 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实施轻微、首违不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的空间,进一步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深化“包容审慎”监管,避免行政执法“一刀切”,体现了“温度”执法。 (略) (略) (略) 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略) 场活力。
四、孙某某和尚某某违反水源地保护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在渭源县政法委牵头, (略) 配合开展的暑期平安建设暨主动创稳重点工作督查中,发现孙某某和尚某某在峡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 (略) 内违法垂钓。渭 (略) 现场进行了初步取证,并于当日将违法线 (略) (略) (略) 处理。 (略) 按程序完成立案登记,安排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详细询问了当事人。 经调查,渭源县五竹镇峡口水库水源地为甘肃省政府批复确 (略) 水源地之一,划分为一 (略) 和二 (略) ,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经查明,甘肃省庄浪县赵墩乡阳川村七社22号村民孙某某2024年4月来渭源县务工,2024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在明显看到禁止钓鱼、游泳警示牌后,仍通过峡口水库西北角防护栏破洞进入 (略) 边,手持普通鱼竿进行垂钓,大约10分钟后被督查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未钓上鱼。另查明, (略) 彬县水口镇屯里村二组56号村民尚某某2024年6月初来渭源县会川镇新城村养蜂,2024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同样在明显看到禁止钓鱼、游泳警示牌后,仍通过峡口水库西北角防护栏破洞进入水库水库内,手持普通鱼竿进行垂钓,钓了4条鱼,后被峡口水库水管所工作人员制止并将鱼放生。 【查处情况】 孙某某和尚某某持普通鱼竿在水源地一 (略) 垂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略) (略)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运用甘肃 (略) 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决定对孙某某和尚某 (略) 以罚款人民币#佰零#元整(¥106),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了执法普法宣传,切实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启示意义】
一、该案是中央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功应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该案中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归集于生态环境部门统 (略) 理,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 二、该案是《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的具体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通报反馈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该案中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属于生态环境 (略) 的违法线索,按照规定移交同级生态环境 (略) 。 三、该案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取得的实际成效。 (略) 位于甘肃省中部,降水稀少,气候干燥,水资源贫乏,可饮用水水资源十分宝贵。加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公众素养普遍较低,对水资源尤其是饮用水水资源的保护不够重视,在饮用水水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现象较多,威胁饮用水安全。 (略) 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大力开展“划、立、治”工作,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 (略) 内环境问题,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构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四、该案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实践课。 (略) (略) 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生态环境违法 (略) 中,注重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及时教育引导公众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提升自身生态文明素养。该案对孙某某和尚某某 (略) 理过程,也是对本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和警示,是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实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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