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略) 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在检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深度不足400mm等问题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遂启动立案调查。
(略) 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3月8日09:02,车牌号为甘J1A柴油轻型普通货车在NHC-13A汽柴混合线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没有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甘J1A柴油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的机油油尺孔,尾气检测分析仪中的检测图谱和过程数据显示,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全程为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6月17日8:31,车牌号为甘J59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环检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形,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9月6日15:27,车牌号为甘AA4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约200mm,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3年10月11日10:13,车牌号为甘K22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环检线上进行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并且在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没有完全插入甘K22型特殊结构货车排气管,插入深度约200-3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另查,该公司对上述4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298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略)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佰##元整(¥29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启示意义】
一、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移动污染源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略) 场秩序,还给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保障带来新的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视频核实等方式,比对视频节点、检测报告和检测车辆之间的关联性,锁定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检测行为。 二、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手段隐蔽、繁多,固定证据难度极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是全新挑战,需要不断强化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重拳出击,全面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进而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二、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 (略) (略) (略) (略) (略) 武山、甘谷等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填报的转移运输时间与 (略) 程不相符的违法线索,我局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经查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该公司2024年以来共有19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情况,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其中编号为#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机油,转出地为甘 (略) (略) 一号,该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地,两地相距约906公里,按 (略) 的最高时速120公里计算,运输时间最短需要8小时以上,但转移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5:48,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6:56,运输时间1分8秒,明显与实际不符。编号为#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铅蓄电池,转 (略) 秦安县,距该公司95公里,按照实 (略) (省道)最高限速行驶,至少需要1.5小时以上,但该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4日 21:20:34,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4日21:23:51,运输时间3分17秒,也明显与实际不符。
其他17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存在填报转运所需时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的相关要求。
另查,因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运输资质,该公司将自行购买的运输车辆挂在 (略) 名下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略) 实际未参与危险废物运输活动,驾驶 (略) 人员,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的 (略) 人员填写。
【查处情况】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启示意义】
一、 (略) 域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发现涉危废案件线索并第一 (略) 进行了移送,我局根据违法线索及时查清违法事实 (略) 结果向移送部门进行了反馈,通过有效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效能,消除 (略) ,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通过“以点带面”,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通过案件查办及公示,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让其自觉守法。
一、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 (略) 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柴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过程中,在检测车辆有明显可见黑烟,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深度不足400mm等问题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遂启动立案调查。
(略) 机动车环检系统数据及机房储存的检测视频资料。2024年3月8日09:02,车牌号为甘J1A柴油轻型普通货车在NHC-13A汽柴混合线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没有将油温传感器插入甘J1A柴油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的机油油尺孔,尾气检测分析仪中的检测图谱和过程数据显示,检测过程中机油温度全程为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6月17日8:31,车牌号为甘J59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环检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形,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9月6日15:27,车牌号为甘AA4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尾气检测线上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约200mm,不足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3年10月11日10:13,车牌号为甘K22柴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NHC-13B重柴环检线上进行检测时,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并且在尾气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没有完全插入甘K22型特殊结构货车排气管,插入深度约200-3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相关要求,该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另查,该公司对上述4辆车收取检测费用共计298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均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略)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仟#佰##元整(¥298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启示意义】
一、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移动污染源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操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仅破坏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略) 场秩序,还给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保障带来新的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视频核实等方式,比对视频节点、检测报告和检测车辆之间的关联性,锁定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检测行为。 二、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手段隐蔽、繁多,固定证据难度极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是全新挑战,需要不断强化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坚持重拳出击,全面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合法合规经营,进而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二、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 (略) (略) (略) (略) (略) 武山、甘谷等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填报的转移运输时间与 (略) 程不相符的违法线索,我局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经查阅《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该公司2024年以来共有19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出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情况,危险废物为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其中编号为#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机油,转出地为甘 (略) (略) 一号,该公司作为危险废物接收地,两地相距约906公里,按 (略) 的最高时速120公里计算,运输时间最短需要8小时以上,但转移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5:48,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8日8:36:56,运输时间1分8秒,明显与实际不符。编号为#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为废铅蓄电池,转 (略) 秦安县,距该公司95公里,按照实 (略) (省道)最高限速行驶,至少需要1.5小时以上,但该联单中填报的转出时间为2024年4月4日 21:20:34,到达时间为2024年4月4日21:23:51,运输时间3分17秒,也明显与实际不符。
其他17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均存在填报转运所需时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的相关要求。
另查,因危险废物运输需要专门的运输资质,该公司将自行购买的运输车辆挂在 (略) 名下进行危险废物运输, (略) 实际未参与危险废物运输活动,驾驶 (略) 人员,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中的 (略) 人员填写。
【查处情况】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存在危险废物转移运输时 (略) 程耗时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甘肃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略)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元)。
【启示意义】
一、 (略) 域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略) (略) 发现涉危废案件线索并第一 (略) 进行了移送,我局根据违法线索及时查清违法事实 (略) 结果向移送部门进行了反馈,通过有效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提升了执法效能,消除 (略) ,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通过“以点带面”,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和个人缺乏对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通过案件查办及公示,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让其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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