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康馨嘉园一期B区地下室竣工规划核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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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康馨嘉园一期B区地下室竣工规划核实的意见

湛 (略) (略) :

  你司申请办理位于湛 (略) (略) 4号的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竣工规划核实的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核实,意见如下:

  一、规划审批与实际建设情况

  经查,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核发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其证载附件为《 (略) (略) 关于康馨嘉园 (略) 项目5幢、6幢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0〕338号)及所附施工图。2021年9月1日印发《 (略) (略) 关于康馨嘉园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355号),同意康馨嘉园地下室按所报建筑方案进行调整,该批复文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的补充文件。

  (一)建筑面积、层数

  规划批准: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筑总面积(略).00平方米,地下2层,机动车车位254个,自行车位563个。

  实际建设: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筑总面积(略).00平方米,地下2层,机动车车位254个,自行车位563个。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筑退让

  规划批准:B区地下室退让南 (略) 道路红线21.00米、退让西 (略) 道路红线11.20米、退让 (略) 道路红线16.00米。

  实际建设:B区地下室退让南 (略) 道路红线21.00米、退让西 (略) 道路红线11.20米、退让 (略) 道路红线16.0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地下室顶板标高及层高

  规划批准:B区地下室顶板标高9.10米;负一层层高3.9米,负二层层高3.9米。

  实际建设:B区地下室顶板标高9.10米;负一层层高3.9米,负二层层高3.9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二、核实意见

  综上所述,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及其证载附件附图和补充文件的规划要求,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三、注意事项

  (一)请你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 (略) 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加建、改建、减少或者擅自改变公共配套。



   (略) (略)

  2024年10月21日


湛 (略) (略) :

  你司申请办理位于湛 (略) (略) 4号的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竣工规划核实的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核实,意见如下:

  一、规划审批与实际建设情况

  经查,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核发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其证载附件为《 (略) (略) 关于康馨嘉园 (略) 项目5幢、6幢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0〕338号)及所附施工图。2021年9月1日印发《 (略) (略) 关于康馨嘉园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355号),同意康馨嘉园地下室按所报建筑方案进行调整,该批复文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的补充文件。

  (一)建筑面积、层数

  规划批准: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筑总面积(略).00平方米,地下2层,机动车车位254个,自行车位563个。

  实际建设: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建筑总面积(略).00平方米,地下2层,机动车车位254个,自行车位563个。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筑退让

  规划批准:B区地下室退让南 (略) 道路红线21.00米、退让西 (略) 道路红线11.20米、退让 (略) 道路红线16.00米。

  实际建设:B区地下室退让南 (略) 道路红线21.00米、退让西 (略) 道路红线11.20米、退让 (略) 道路红线16.0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地下室顶板标高及层高

  规划批准:B区地下室顶板标高9.10米;负一层层高3.9米,负二层层高3.9米。

  实际建设:B区地下室顶板标高9.10米;负一层层高3.9米,负二层层高3.9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二、核实意见

  综上所述,康馨嘉园 (略) 地下室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略)J0270号)及其证载附件附图和补充文件的规划要求,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三、注意事项

  (一)请你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 (略) 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加建、改建、减少或者擅自改变公共配套。



   (略) (略)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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