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华农渠野芷湖-南湖活水通道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武汉市洪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华农渠野芷湖-南湖活水通道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水 (略) :
你单位委托湖北国和 (略) 编制的《 (略) (略) 水 (略) 华农渠(野芷湖-南湖)活水通道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5-#-04-05-#)收悉。根据《市 (略) 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同 (略) 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 (略) 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在环保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略) (略) (略)
2024年6月12日
(略) (略) 水 (略) :
你单位委托湖北国和 (略) 编制的《 (略) (略) 水 (略) 华农渠(野芷湖-南湖)活水通道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305-#-04-05-#)收悉。根据《市 (略) 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同 (略) 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根 (略) 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划分,由相关部门负责。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在环保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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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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