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高台县奇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地址:高台县高崖子滩
法定代表人:胡汉军
我局于 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原料砂石及石粉子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水喷淋、雾炮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致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于2日 (略) 西南角堆存的石粉及砂石,转移至原料棚内,转移装卸过程中,按要求使用雾炮洒水等抑尘措施,切实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略) (略) (略) 131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祁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祁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8月10日
当事人名称:高台县奇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地址:高台县高崖子滩
法定代表人:胡汉军
我局于 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原料砂石及石粉子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水喷淋、雾炮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致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于2日 (略) 西南角堆存的石粉及砂石,转移至原料棚内,转移装卸过程中,按要求使用雾炮洒水等抑尘措施,切实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略) (略) (略) 131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祁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祁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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