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能源局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新建工程交城段线路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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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能源局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新建工程交城段线路保护区划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架 (略) (略) 情况予以公告:

一、线路基本情况

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经山 (略) 《关于将平右 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等177  (略) 项目纳入山西省“十四五”电网规划的通知》(晋能源规发〔2024〕72号)列入山西省“十四五”电网规划, (略) 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以《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吕电经〔2024〕24号)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略) 以《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吕供电发展〔2024〕146号)予以批复。

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架 (略) (略) 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线路位于交城县石侯村,总长为4.8千米。

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 (略) 是 (略) 外侧导线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10千伏及以下5米,35至110千伏及以下10米,220千伏及以下15米,550千伏及以下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 (略) (略) 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不得烧窑、烧荒;

(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 (略) (略) 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 (略) (略) 进行施工。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 (略) (略) ;

(四) 在电 (略) (略) 内进行作业。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 (略) (略) 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略) (略) 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 (略)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联系人: (略) 靳振兴  #

交 (略) 吴卫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架 (略) (略) 情况予以公告:

一、线路基本情况

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经山 (略) 《关于将平右 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等177  (略) 项目纳入山西省“十四五”电网规划的通知》(晋能源规发〔2024〕72号)列入山西省“十四五”电网规划, (略) 电力经济技术研究所以《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吕电经〔2024〕24号)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略) 以《关于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吕供电发展〔2024〕146号)予以批复。

山西吕梁文水宜安~石侯11 (略) 新建工程(交城段)架 (略) (略) 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线路位于交城县石侯村,总长为4.8千米。

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 (略) 是 (略) 外侧导线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略) 域:10千伏及以下5米,35至110千伏及以下10米,220千伏及以下15米,550千伏及以下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 (略) (略) 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不得烧窑、烧荒;

(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 (略) (略) 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 (略) (略) 进行施工。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 (略) (略) ;

(四) 在电 (略) (略) 内进行作业。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 (略) (略) 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 (略) (略) 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 (略)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联系人: (略) 靳振兴  #

交 (略) 吴卫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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