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临 (略) 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高县域范 (略) 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 (略) 国有土地资源, (略) 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 (略) 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和重建住房 (略) 集中建房的管理。
第 (略) 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 (略) (以下简 (略) ) 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 (略) 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 ,个人建房为辅。 原则上除并场队和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可申请个人建房外,不再鼓励群众自建住房,确有需要的可在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套前提下到中心居民点集中自建唯一住房。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 (略) 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 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本 (略) 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 (略) 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 (略) (略) 二级企业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 (略) 建房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 (略) 建房。已 (略) 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 (略) 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 (略) 、旅 (略) 等重 (略) 范围 (略) 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 (略) 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 (略) 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土地权 (略) 的住 (略) 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土地权属在地方政府的住房由所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第 (略) 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 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只能 (略) 住宅用地,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居民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略) 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 (略) 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集中建房套型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第十 (略) 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省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通用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户 (略) 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 (略) , (略) 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 (略) 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 (略)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个人新建、原址改建、重建自主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县划定的住房困难 标准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 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略) 职工、居民个
人新建住房或 (略)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 垦区职 (略) 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划定的人均住房标准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 (略) 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 (略) 在外务工,且定居时间超过3年的;
(五)户籍 (略) 未满10年的非职工居民;
(六) (略)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未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
(七) 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八) 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 (略) 二级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再向镇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二) 《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三)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 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 (略) 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
(五) 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六) 居民、职工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材料;
(七) 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
面积。
第十 (略) 二级企业接到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和《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通过的,提交镇政府受理报建申请。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 (略) 产业规划等。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及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 :
(一) 建房户家庭信息;
(二) 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 拟安排建房用地范围界线、面积、拟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资规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现状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拟建房位置、面积、层数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 (略) 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县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在建房前应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批后定桩,建房需在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超出用地权属范围。
第五章 集中建房
第二 (略) 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安 居房项目,在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略) 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 (略) 批准。
(略) 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县住房和 (略) 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 (略) 保障性住房,垦区二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用地方案,向县自然资 (略) 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垦区集中建房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二十 (略) 集中建房应按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向县 (略) 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 15 日内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初验,合格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带相关建房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建房户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会同施工承揽人进行初核,并填写《临高县居民建房规 划核实审批表》相关内容。
(二) 建房户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向当地 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测量,测量结果应体现建筑占地范围及四至坐标、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
(三) 建房户应当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相关材料向所在 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符合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不符合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房户并做相关解释说明。
第二十 (略) 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一)《临 (略) 居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三)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建房户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集中建房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 (略) 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县综合 (略) 、县自然资 (略) 、县住房和 (略) 等单位要按职责加 (略) 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三 (略) 二级企业 (略) (略) 职工、居民个人 建房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台
账。
第三十 (略) 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居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 (略) 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县综合 (略) 等单位 (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 (略) 土地建设的,由县综合 (略) (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区)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 (略) 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等各相关规定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 (略) ,是 (略) 及其下属企业所 (略) 域范围。农垦移交我县管理的农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 (略) 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临高县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由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附件: 1.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2.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3.个人建房承诺书
4.临 (略) 居民、职工建房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承诺书
5.临 (略) 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6.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流程
临 (略) 建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临高县域范 (略) 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 (略) 国有土地资源, (略) 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 (略) 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新建、 扩建、改建和重建住房 (略) 集中建房的管理。
第 (略) 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 (略) (以下简 (略) ) 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 (略) 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 ,个人建房为辅。 原则上除并场队和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可申请个人建房外,不再鼓励群众自建住房,确有需要的可在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配套前提下到中心居民点集中自建唯一住房。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 (略) 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 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本 (略) 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 (略) 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 (略) (略) 二级企业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 (略) 建房应当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 (略) 建房。已 (略) 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 (略) 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城镇、 (略) 、旅 (略) 等重 (略) 范围 (略) 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 (略) 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 (略) 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土地权 (略) 的住 (略) 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土地权属在地方政府的住房由所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第 (略) 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 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只能 (略) 住宅用地,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居民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略) 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 (略) 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集中建房套型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第十 (略) 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省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通用图集。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十三条户 (略) 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 (略) , (略) 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 (略) 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 (略)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个人新建、原址改建、重建自主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我县划定的住房困难 标准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 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略) 职工、居民个
人新建住房或 (略)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一) 垦区职 (略) 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县划定的人均住房标准的;
(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
(三)垦区职工、居 (略) 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
(四) (略) 在外务工,且定居时间超过3年的;
(五)户籍 (略) 未满10年的非职工居民;
(六) (略)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但未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的;
(七) 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八) 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 个人建房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 (略) 二级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再向镇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二) 《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三)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 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 (略) 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
(五) 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六) 居民、职工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材料;
(七) 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楼层、结构和户型
面积。
第十 (略) 二级企业接到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和《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初审通过的,提交镇政府受理报建申请。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 (略) 产业规划等。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及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 :
(一) 建房户家庭信息;
(二) 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 拟安排建房用地范围界线、面积、拟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资规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现状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拟建房位置、面积、层数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 (略) 统一组织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县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在建房前应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批后定桩,建房需在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超出用地权属范围。
第五章 集中建房
第二 (略) 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安 居房项目,在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略) 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 (略) 批准。
(略) 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县住房和 (略) 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纳入县保障性住房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建 (略) 保障性住房,垦区二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用地方案,向县自然资 (略) 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垦区集中建房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第二十 (略) 集中建房应按我县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向县 (略) 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 15 日内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初验,合格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带相关建房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 ) 建房户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会同施工承揽人进行初核,并填写《临高县居民建房规 划核实审批表》相关内容。
(二) 建房户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向当地 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测量,测量结果应体现建筑占地范围及四至坐标、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
(三) 建房户应当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相关材料向所在 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符合建设规划许可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书;不符合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房户并做相关解释说明。
第二十 (略) 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
(一)《临 (略) 居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三)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建房户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集中建房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等程序。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 (略) 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县综合 (略) 、县自然资 (略) 、县住房和 (略) 等单位要按职责加 (略) 建房的监督检查。
第三 (略) 二级企业 (略) (略) 职工、居民个人 建房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台
账。
第三十 (略) 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居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 (略) 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县综合 (略) 等单位 (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 (略) 土地建设的,由县综合 (略) (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区)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 (略) 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等各相关规定的已建个人唯一自有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 (略) ,是 (略) 及其下属企业所 (略) 域范围。农垦移交我县管理的农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 (略) 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海南省、临高县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由县自然资 (略) 负责解释。
附件: 1.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
2.临 (略) 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
3.个人建房承诺书
4.临 (略) 居民、职工建房建筑工地安全施工承诺书
5.临 (略) 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
6.临 (略) 居民、职工住宅报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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