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管理|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省铜仁市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略) (略)
关于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使用土地的
批复
贵州水 (略) :
《贵州水 (略) 关于办理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 (略) 审查,原则同意办理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思南县关中坝街 (略) 华溪沟村、息乐溪村,凉水井镇青杠林村、张家坳村,邵家桥镇大龙头村、龚家林村、官坡村、江寨村、上头坝村、石板滩村、乌石村、先峰村、向家湾村、渔溪沟村,孙家坝镇葛腊寨村、双红村、双山村,塘头镇江口村,天桥乡鞍山村、楼房坡村、天桥村、三溪村;印江自治县新寨镇凯望村、龙井村、撕栗村、泗塘村的农用地47.9559公顷(耕地21.9389公顷〈水田3.6998公顷、旱地18.2391公顷〉,园地1.6664公顷,林地18.5809公顷,草地0.2466公顷,其他农用地5.5231公顷)、建设用地1.6587公顷、未利用地0.2893公顷,共计49.9039公顷(集体土地47.5588公顷、国有土地2.3451公顷)作为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拌合站、材料堆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钢筋加工厂、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制梁场的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8.2889公顷(水田1.1205公顷、旱地7.1684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城镇开发边界0.2920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其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有效,期限4年,临时用地范围详见《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略) (略)
2024年10月23日
(略) (略)
关于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使用土地的
批复
贵州水 (略) :
《贵州水 (略) 关于办理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 (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 (略) 审查,原则同意办理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思南县关中坝街 (略) 华溪沟村、息乐溪村,凉水井镇青杠林村、张家坳村,邵家桥镇大龙头村、龚家林村、官坡村、江寨村、上头坝村、石板滩村、乌石村、先峰村、向家湾村、渔溪沟村,孙家坝镇葛腊寨村、双红村、双山村,塘头镇江口村,天桥乡鞍山村、楼房坡村、天桥村、三溪村;印江自治县新寨镇凯望村、龙井村、撕栗村、泗塘村的农用地47.9559公顷(耕地21.9389公顷〈水田3.6998公顷、旱地18.2391公顷〉,园地1.6664公顷,林地18.5809公顷,草地0.2466公顷,其他农用地5.5231公顷)、建设用地1.6587公顷、未利用地0.2893公顷,共计49.9039公顷(集体土地47.5588公顷、国有土地2.3451公顷)作为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拌合站、材料堆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钢筋加工厂、工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弃渣场、施工便道、制梁场的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8.2889公顷(水田1.1205公顷、旱地7.1684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城镇开发边界0.2920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其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10月23日有效,期限4年,临时用地范围详见《 (略) 花滩子水库工程第三期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略) (略)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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