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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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U

住所: (略) (略) (略) 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7月4日,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在 (略) (略) (略)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已于2023年12月6日停产至今,生产设备及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停止运行, (略) 2023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季度比对监测报告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委托福建省** (略) 开展的第4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报告未上传至 (略)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副总经理林**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芗环立〔2024〕19号)。2024年7 (略) 芗 (略) 副总经理林**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副总经理林**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 (略) 副总经理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3.2024年7 (略) 芗 (略) 副总经理林**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4.2024年7 (略) 芗 (略)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5.2024年7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 (略) 分布位置的示意图);

6.2023年11月15日福建省** (略) 出具的关于 (略) 在线比对项目的检测报告(编号:RHB*)(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7.20 (略) 副总经理林**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书及批复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应执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 (略) 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 (略) ,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7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 (略) 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 (略)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经集体讨论研究,就《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环境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5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4+3)/4]=1.875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000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5000+(*-5000)×[(1.8750-1)/4]×(0.6-0.3)=5984元(0.*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对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环境违 (略) 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5984元整)的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

(略) 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此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研究决定给予通报 (略) 罚款人民币0.*元。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略) (略)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U

住所: (略) (略) (略) 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2024年7月4日,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在 (略) (略) (略)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处于停产状态,你公司已于2023年12月6日停产至今,生产设备及废气、废水治理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停止运行, (略) 2023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季度比对监测报告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委托福建省** (略) 开展的第4季度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比对监测报告未上传至 (略)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略) 副总经理林**在场陪同并签字确认。我局于2024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芗环立〔2024〕19号)。2024年7 (略) 芗 (略) 副总经理林**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副总经理林**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 (略) 副总经理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7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3.2024年7 (略) 芗 (略) 副总经理林**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4.2024年7 (略) 芗 (略) 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5.2024年7 (略) 芗 (略) 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 (略) 分布位置的示意图);

6.2023年11月15日福建省** (略) 出具的关于 (略) 在线比对项目的检测报告(编号:RHB*)(证明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等事实);

7.20 (略) 副总经理林**提供的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书及批复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应执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 (略) 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 (略) ,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7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9 (略) 《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 (略) 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 (略)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经集体讨论研究,就《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环境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略) 罚上限M=*元

(略) 罚下限N=5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4+3)/4]=1.875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000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5000+(*-5000)×[(1.8750-1)/4]×(0.6-0.3)=5984元(0.*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对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的环境违 (略) 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元(¥5984元整)的罚款。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 (略) (略) 强制执行。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

(略) 未将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报告上传至 (略) ,此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略) 研究决定给予通报 (略) 罚款人民币0.*元。你公司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司员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教育,组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略) (略)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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