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日以闽政地〔2024〕499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897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4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金山镇东建村、荆美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金山镇东建村0.6173公顷、金山镇荆美村0.279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金山镇东建村 | 园地 | 0.2743 | * | * |
林地 | 0.343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 | |||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金山镇荆美村 | 园地 | 0.0992 | * | * |
林地 | 0.1806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295元 |
本次征收金山镇东建村、荆美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金山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日以闽政地〔2024〕499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8971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南靖县2024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金山镇东建村、荆美村。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金山镇东建村0.6173公顷、金山镇荆美村0.2798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金山镇东建村 | 园地 | 0.2743 | * | * |
林地 | 0.343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元 | |||
村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元/公顷) |
金山镇荆美村 | 园地 | 0.0992 | * | * |
林地 | 0.1806 | * | * | |
青苗补偿费 | 0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6295元 |
本次征收金山镇东建村、荆美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金山镇人民政府代表南靖县人民政府,自公告发布后在所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单位、村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用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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