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略) (略) 《 (略)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评价对象。 (略) 企业、有关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职业范围。评价的职业(工种)为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
3.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为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申报条件
1.高级工申报条件
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 (略) 径
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 (略) 址http://**查询),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所在企业有相应职业(工种)评价资质的可直接在所在企业参评(名单见附件1)。其他人员可选择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评(名单见附件2)。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科目考试,成绩按“合格”进行认定。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已备案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四、政策激励
(一)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 (略) 查询”网站核验( (略) 址: http://**)。可按照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略) 径:可通过支付宝“合肥人社”生活号→我要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进行申请
咨询电话:0551-*
(二)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在我省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及以上,在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按照3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略) )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略) 径:进入http://**→点击“在线办事”→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劳动者个人登录→技师研修培训补贴申请
咨询电话:0551-*
五、工作要求
请各企业、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技术技能人才队*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联系电话: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51-*(参评咨询)
(略) (略) :0551-*(政策咨询)
区 (略) :0551-*
新 (略) (略)
2024年10月30日
辖区各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略) (略) 《 (略)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评价对象。 (略) 企业、有关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职业范围。评价的职业(工种)为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
3.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为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申报条件
1.高级工申报条件
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 (略) 径
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国家职业标准( (略) 址http://**查询),按有关规定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所在企业有相应职业(工种)评价资质的可直接在所在企业参评(名单见附件1)。其他人员可选择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评(名单见附件2)。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科目考试,成绩按“合格”进行认定。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已备案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标准条件。
四、政策激励
(一)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 (略) 查询”网站核验( (略) 址: http://**)。可按照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略) 径:可通过支付宝“合肥人社”生活号→我要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进行申请
咨询电话:0551-*
(二)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标准: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在我省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及以上,在2022年9月1日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按照3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略) )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略) 径:进入http://**→点击“在线办事”→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劳动者个人登录→技师研修培训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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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请各企业、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进技术技能人才队*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联系电话: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51-*(参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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