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略) 人民政府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
扩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和 (略) 内土地面积约0.3亩(位置详见附件),权属以实际调查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10个工作日)。
四、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和庆镇政府具体实施;国 (略) (略) 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和庆镇政府将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调查登记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和庆镇政府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何冠元;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和庆纪委留置中心LNG瓶组站工程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
扩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和 (略) 内土地面积约0.3亩(位置详见附件),权属以实际调查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10个工作日)。
四、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和庆镇政府具体实施;国 (略) (略) 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和庆镇政府将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调查登记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和庆镇政府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何冠元;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和庆纪委留置中心LNG瓶组站工程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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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和 (略) 内土地面积约0.3亩(位置详见附件),权属以实际调查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10个工作日)。
四、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和庆镇政府具体实施;国 (略) (略) 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和庆镇政府将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调查登记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和庆镇政府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何冠元;联系电话:(略)。
特此公告。
附件:和庆纪委留置中心LNG瓶组站工程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
扩建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2024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和 (略) 内土地面积约0.3亩(位置详见附件),权属以实际调查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 (略) 留置中心燃气站扩建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10个工作日)。
四、征收补偿标准
拟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拟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拟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农垦系统社会保险办理按照《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执行。
六、工作安排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由和庆镇政府具体实施;国 (略) (略) 具体实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和庆镇政府将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调查登记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和庆镇政府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何冠元;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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