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邦晟泰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邦晟泰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邦晟泰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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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 (略) 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 (略) 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 天津 (略) | 天津滨港高新铸 (略) (南区)9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选址于天津滨港高新铸 (略) (南区)9号,建筑面积8127.2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利用租赁天津宝 (略) 的厂房,通过增加工作时长,对现有产品喷涂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油性喷涂、水性喷涂的产品产量,降低喷粉产品产量。项目建成后,产品产量不变,仍为年产铝单板#平方米。 | 1.运营期底漆喷漆有机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水帘+1号喷淋塔”预处理后,与负压收集的调漆废气、流平废气一同经现有“1号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面漆喷漆、罩光漆喷漆有机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后分别经“水帘+2号喷淋塔”、“水帘+3号喷淋塔”预处理后与负压收集的流平废气、喷粉固化废气一同经现有“2号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烘干废气应经“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工序含尘废气应经现有“滤芯回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烘干炉、固化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无新增生产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运营期噪声源 (略)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油性漆、稀释剂)、废稀释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沾染废物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废包装桶(水性漆)、废催化剂等应由厂家定期回收;废集尘应交由有资格单 (略) 置;废塑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5. (略) (略) 《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金邦晟泰建材有限公司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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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静海经 (略) 金海道1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 (略) 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 天津 (略) | 天津滨港高新铸 (略) (南区)9号 | 天津天发源环境保护 (略) | 铝单板制造技术改造项目,选址于天津滨港高新铸 (略) (南区)9号,建筑面积8127.2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利用租赁天津宝 (略) 的厂房,通过增加工作时长,对现有产品喷涂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油性喷涂、水性喷涂的产品产量,降低喷粉产品产量。项目建成后,产品产量不变,仍为年产铝单板#平方米。 | 1.运营期底漆喷漆有机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水帘+1号喷淋塔”预处理后,与负压收集的调漆废气、流平废气一同经现有“1号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面漆喷漆、罩光漆喷漆有机废气应经负压收集后分别经“水帘+2号喷淋塔”、“水帘+3号喷淋塔”预处理后与负压收集的流平废气、喷粉固化废气一同经现有“2号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烘干废气应经“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 (略) 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工序含尘废气应经现有“滤芯回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达标排放;烘干炉、固化炉燃气废气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2.运营期无新增生产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运营期噪声源 (略) ,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漆渣、废漆桶(油性漆、稀释剂)、废稀释剂、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沾染废物等应妥善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废包装桶(水性漆)、废催化剂等应由厂家定期回收;废集尘应交由有资格单 (略) 置;废塑粉应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5. (略) (略) 《 (略)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 (略) 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做好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和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加强运营管理和清洁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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