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立博药业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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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立博药业有限公司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

芜 (略) 管 (略) 《关于报送 (略) 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函》(开经发〔202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2311-*-04-01-*。

二、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在现有装置及预留用地上改建、扩建,无新增用地。本期项目新建建构筑物占地6448平方米,建筑面积9023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一)、罐组(二)、控制室、控制机柜间、 (略) 理站(二)、消防泵房、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拆除现 (略) ,改造原三车间、原二车间、原双效车间为A09、A08、A15车间,改造原综合仓库、原一车间等,拆除现有用电设备686台,共计6775kW;利旧现有用电设备19台,共计217kW;新增用电设备551台,共计8577kW。改造后产能为3200吨氟苯尼考、300吨*砜霉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806.84吨标准煤(当量值)、*.2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消费电力2531.*千瓦时、蒸汽4.*吨,消耗耗能工质新水*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31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75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 (略) 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略) :

芜 (略) 管 (略) 《关于报送 (略) 绿色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一期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函》(开经发〔202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为2311-*-04-01-*。

二、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在现有装置及预留用地上改建、扩建,无新增用地。本期项目新建建构筑物占地6448平方米,建筑面积9023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一)、罐组(二)、控制室、控制机柜间、 (略) 理站(二)、消防泵房、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拆除现 (略) ,改造原三车间、原二车间、原双效车间为A09、A08、A15车间,改造原综合仓库、原一车间等,拆除现有用电设备686台,共计6775kW;利旧现有用电设备19台,共计217kW;新增用电设备551台,共计8577kW。改造后产能为3200吨氟苯尼考、300吨*砜霉素。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806.84吨标准煤(当量值)、*.2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消费电力2531.*千瓦时、蒸汽4.*吨,消耗耗能工质新水*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31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75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 (略) 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四、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相关核准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六、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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