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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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二、为保护水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3、侵占或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设备。

   4、 (略) 、坝体、溢洪道管理范围及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等。

   6、毒鱼、电鱼、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生产经营活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略) 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永合会镇政府及水库所在地村级组织负责其所属水库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docx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详见附件

   二、为保护水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1、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2、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3、侵占或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设备。

   4、 (略) 、坝体、溢洪道管理范围及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5、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等。

   6、毒鱼、电鱼、炸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7、在小型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8、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生产经营活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略) 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永合会镇政府及水库所在地村级组织负责其所属水库工程的具体管理和维护。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略)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docx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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