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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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 (略) (略) 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 (略) (略) 、 (略)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提出申请: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的;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编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略) 要求。

(六)在本办事指南发布前已流转农村承包土地预再次流转或补办手续的,需付清之前流转土地的全部租金。

四、申请材料

详见《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

五、办结时限

乡镇(街道)初审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市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二)受理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乡镇(街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审 (略) 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略) 辖区范围内同一流入方流转土地涉及多个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的,由市 (略) 统筹涉及的乡镇(街道)审查。

(四)审核

市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采取直接审查、现场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自收到乡镇(街道)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

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经市 (略) 主要领导批准,审批时间可延长2天。

(六)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 (略) (略) 上公开;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八、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略)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0号窗口, (略) 线:可乘5、8 (略) 政府下车前行100米。

电话咨询: (略)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电话号码:0876-*,0876-*, (略)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电话号码:0876-*。

信函咨询: (略) 卧龙 (略) (略) 政 (略) (略) 政策法规股;邮编:*。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信函方式咨询的自收到信函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略) 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股,地址: (略) (略) 便民服务中心4楼408室。 (略) 纪 (略) (略) 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1楼143室。 (略) (略) 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5楼567室。

2.电话投诉: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股,电话号码:0876-*; (略) 纪 (略) (略) 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法规与政策股,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种植业和合作经济指导股,电话号码:0876-*。

3.网上投诉:http://**#/complaint-form-test(云南省 (略) )

4.信函投诉: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 (略) 政策法规股,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获取,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9.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一、受理范围

申请事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 (略) (略) 域内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工商企业等社 (略) (略) 、 (略)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可以提出申请: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的;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编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审批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略) 要求。

(六)在本办事指南发布前已流转农村承包土地预再次流转或补办手续的,需付清之前流转土地的全部租金。

四、申请材料

详见《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

五、办结时限

乡镇(街道)初审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市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二)受理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乡镇(街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审 (略) 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略) 辖区范围内同一流入方流转土地涉及多个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的,由市 (略) 统筹涉及的乡镇(街道)审查。

(四)审核

市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采取直接审查、现场勘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自收到乡镇(街道)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

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经市 (略) 主要领导批准,审批时间可延长2天。

(六)许可决定结果及送达方式

1.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 (略) (略) 上公开;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许可证书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 (略)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八、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略)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0号窗口, (略) 线:可乘5、8 (略) 政府下车前行100米。

电话咨询: (略)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电话号码:0876-*,0876-*, (略)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电话号码:0876-*。

信函咨询: (略) 卧龙 (略) (略) 政 (略) (略) 政策法规股;邮编:*。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及时予以回复;信函方式咨询的自收到信函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 (略) (略) http://**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股,地址: (略) (略) 便民服务中心4楼408室。 (略) 纪 (略) (略) 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1楼143室。 (略) (略) 政策法规股,通讯地址: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5楼567室。

2.电话投诉: (略)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管理股,电话号码:0876-*; (略) 纪 (略) (略) 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法规与政策股,电话号码:0876-*; (略) (略) 种植业和合作经济指导股,电话号码:0876-*。

3.网上投诉:http://**#/complaint-form-test(云南省 (略) )

4.信函投诉: (略) 卧龙 (略) (略) 政务中心 (略) 政策法规股,邮政编码:*。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九、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http://**获取,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申请表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5.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9.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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