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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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涉及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一、行政许可(法定6项)
1 教育 行政许可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2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对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 (略) 、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3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对在乡(镇)、 (略) 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4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6 公安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农 (略) 、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二、 (略) 罚(法定7项、赋权42项)
7 教育 (略) 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8 自然资源 (略) 罚 (略) 、镇和乡、 (略) 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 (略) 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9 自然资源 (略) 罚 对在村庄、集 (略) 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0 自然资源 (略) 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略) 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 住房城乡建设 (略) 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 交通运输 (略) 罚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 (略) 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 (略) 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3 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
水利
林业
(略) 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 (略) 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5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 (略) 标志 (略) 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6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损坏种植条件 (略) 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7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略) 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9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0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1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占 (略) 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2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 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 (略) 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略) 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略)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3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在城 (略) 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4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5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 (略) 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6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7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8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 (略) 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9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30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在人口 (略)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略) 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31 水利 (略) 罚 对在崩塌、滑 (略) 或者泥石 (略)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2 水利 (略) 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 (略) 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3 农业农村 (略) 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 (略) 理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农药包装废弃 (略) 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4 农业农村 (略) 罚 对 (略) 、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 (略) 、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略) 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5 农业农村领域 (略) 罚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略) 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6 农业农村领域 (略) 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7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略) 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38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格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略) 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39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0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1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2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略)” (略) 场举报电话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3 林业 (略) 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略) 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4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5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 (略) 活动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6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7 林业 (略) 罚 对森 (略) 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8 林业 (略) 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略) 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9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 (略) 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略) 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0 林业 (略) 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1 草原 (略) 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 (略)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2 草原 (略) 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3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 (略) 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4 草原 (略) 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5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三、行政强制(法定4项)
56 经济和信息化 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略)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7 公安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58 自然资源 行政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9 自然资源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四、行政确认(法定5项、赋权2项)
60 教育 行政确认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1 民政 行政确认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2 司法行政 行政确认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63 交通运输 行政确认 自用船舶登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64 征兵工作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5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66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五、行政裁决(法定2项)
67 自然资源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土地权属争 (略)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68 自然资源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六、行政给付(法定1项)
69 林业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七、行政征收(法定1项、赋权3项)
70 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
行政征收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71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城市生 (略) 理费的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72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略) 理费的征收 1.《城镇排水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73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征收建 (略) 置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八、行政检查(法定11项、赋权25项)
74 自然资源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5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76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秸 (略) 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7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检查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8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79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0 水利 行政检查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81 卫生健康 行政检查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82 应急管理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3 通信管理 行政检查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84 消防安全
林业
应急管理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5 民政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赋权
86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7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8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9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检查 (略) 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0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略) 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 (略) 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91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92 水利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3 水利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4 水利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5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1.《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6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7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8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9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0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1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2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3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4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5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6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7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8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9 文物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九、行政奖励(法定19项、赋权7项)
110 教育 行政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1 教育 行政奖励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2 民族宗教 行政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1.《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略) 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略) 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法定
113 民政 行政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4 司法行政 行政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15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6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7 生态环境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18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奖励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9 水利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0 水利 行政奖励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1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2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3 卫生健康 行政奖励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4 卫生健康 行政奖励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5 应急管理 行政奖励 对矿山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26 林业 行政奖励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7 残疾人服务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8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行政奖励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9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0 生态环境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131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2 应急管理 行政奖励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133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4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5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十、其他行政权力(法定47项、赋权8项)
136 教育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 (略) 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7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8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9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0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1 民政
审计
其他
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2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3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4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 (略) 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5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略) 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6 司法行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民间 (略)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2.《民 (略) 理办法》第七条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47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8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9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0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 (略) 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1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2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略) 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3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略) 内物业管理纠纷 (略) 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4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5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6 交通运输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7 交通运输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四川 (略) 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8 交通运输 其他
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四川 (略)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川 (略) 条例》第三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9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0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1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2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3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4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5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6 卫生健康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67 卫生健康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68 应急管理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69 市场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摊贩备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0 市场监管 其他
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 (略) 域和时段的确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
171 市场监管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
172 体育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法定
173 扶贫开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4 扶贫开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移 (略) 的移民生产生活帮助及矛盾纠 (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5 妇女工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6 公安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77 公安
司法行政
其他
行政权力
(略) 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78 公安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第三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79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80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 (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81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 (略) 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82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83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4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 (略) 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5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6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7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8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9 体育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 (略)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190 林业和草原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序号 涉及领域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一、行政许可(法定6项)
1 教育 行政许可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2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对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 (略) 、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3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对在乡(镇)、 (略) 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4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6 公安
农业农村
行政许可 对农 (略) 、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二、 (略) 罚(法定7项、赋权42项)
7 教育 (略) 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8 自然资源 (略) 罚 (略) 、镇和乡、 (略) 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 (略) 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9 自然资源 (略) 罚 对在村庄、集 (略) 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0 自然资源 (略) 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 (略) 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 住房城乡建设 (略) 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 交通运输 (略) 罚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 (略) 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 (略) 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3 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
水利
林业
(略) 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 (略) 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5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 (略) 标志 (略) 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6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损坏种植条件 (略) 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7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 自然资源和规划 (略) 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略) 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9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0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1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占 (略) 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2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 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 (略) 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略) 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略)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3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在城 (略) 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4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5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 (略) 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6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7 城乡环境管理 (略) 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 (略) 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8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 (略) 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29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30 生态环境 (略) 罚 对在人口 (略) 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略) 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31 水利 (略) 罚 对在崩塌、滑 (略) 或者泥石 (略)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2 水利 (略) 罚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 (略) 罚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3 农业农村 (略) 罚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 (略) 理 (略) 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农药包装废弃 (略) 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4 农业农村 (略) 罚 对 (略) 、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 (略) 、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略) 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5 农业农村领域 (略) 罚 对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略) 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6 农业农村领域 (略) 罚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37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略) 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38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格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略) 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39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0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1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2 文化体育和旅游 (略) 罚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略)” (略) 场举报电话 (略) 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43 林业 (略) 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略) 罚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4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5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 (略) 活动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6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7 林业 (略) 罚 对森 (略) 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8 林业 (略) 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 (略) 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49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 (略) 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略) 罚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0 林业 (略) 罚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 (略)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1 草原 (略) 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 (略)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2 草原 (略) 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3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 (略) 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4 草原 (略) 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略) 罚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55 林业 (略) 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略) 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三、行政强制(法定4项)
56 经济和信息化 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 (略) 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7 公安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58 自然资源 行政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59 自然资源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四、行政确认(法定5项、赋权2项)
60 教育 行政确认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1 民政 行政确认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2 司法行政 行政确认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63 交通运输 行政确认 自用船舶登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64 征兵工作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65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66 农业农村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五、行政裁决(法定2项)
67 自然资源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土地权属争 (略) 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68 自然资源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六、行政给付(法定1项)
69 林业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七、行政征收(法定1项、赋权3项)
70 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
行政征收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71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城市生 (略) 理费的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72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略) 理费的征收 1.《城镇排水 (略)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73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征收 征收建 (略) 置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八、行政检查(法定11项、赋权25项)
74 自然资源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5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76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秸 (略) 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7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检查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78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79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0 水利 行政检查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81 卫生健康 行政检查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82 应急管理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3 通信管理 行政检查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84 消防安全
林业
应急管理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85 民政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赋权
86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7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8 生态环境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89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检查 (略) 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0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略) 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 (略) 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91 交通运输 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92 水利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3 水利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4 水利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5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1.《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6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7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8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99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0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1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2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3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4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5 农业农村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6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7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8 林业和草原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09 文物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九、行政奖励(法定19项、赋权7项)
110 教育 行政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1 教育 行政奖励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2 民族宗教 行政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1.《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略) 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略) 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法定
113 民政 行政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14 司法行政 行政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15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6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7 生态环境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18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奖励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19 水利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0 水利 行政奖励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1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2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3 卫生健康 行政奖励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4 卫生健康 行政奖励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5 应急管理 行政奖励 对矿山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26 林业 行政奖励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27 残疾人服务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8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行政奖励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29 自然资源 行政奖励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0 生态环境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赋权
131 农业农村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略)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2 应急管理 行政奖励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赋权
133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4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35 林业和草原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十、其他行政权力(法定47项、赋权8项)
136 教育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 (略) 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7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8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39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0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1 民政
审计
其他
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2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3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4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 (略) 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5 民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略) 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46 司法行政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民间 (略)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2.《民 (略) 理办法》第七条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47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8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49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0 自然资源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 (略) 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1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2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略) 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3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略) 内物业管理纠纷 (略) 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4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5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56 交通运输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7 交通运输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四川 (略) 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8 交通运输 其他
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四川 (略)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川 (略) 条例》第三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59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0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1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2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3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4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5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66 卫生健康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67 卫生健康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68 应急管理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 法定
169 市场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食品摊贩备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0 市场监管 其他
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 (略) 域和时段的确定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
171 市场监管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新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
172 体育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法定
173 扶贫开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4 扶贫开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移 (略) 的移民生产生活帮助及矛盾纠 (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5 妇女工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76 公安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77 公安
司法行政
其他
行政权力
(略) 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78 公安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第三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法定
179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
其他
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80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 (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81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其他
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 (略) 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法定
182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 法定
183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 (略)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4 自然资源 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 (略) 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5 住房城乡建设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6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7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8 农业农村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189 体育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 (略) 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党建办公室 赋权
190 林业和草原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新店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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