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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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的通知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2年,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9月26日,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县本级2023年度决算。按照《预算法》及《内蒙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24]916号),现就做好各卫生健康所属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以及《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本部门、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的要求,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本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决算的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内的汇总决算,指导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情况。部门所属单位(含部门本级)制定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做好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

根据《内蒙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要求,各所属单位全部要公开2023年度部门决算(决算信息涉密除外)。

二、完善决算公开内容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等文件明确了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财政部门、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结 (略) 提供的决算公开模板,加强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确保完整、准确予以公开,不得缺项漏项。

关于部门决算公开模板,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公开”功能导出公开模板,并核实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公开模板结构,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公开模板内容,公开模板中已有罗列但无数据、无需解释说明的事项也要公开,公开时保持“空表”的状态或填列“无”,并附注说明。部门本级作为部门所属单位进行决算公开。部门所属单位要做到一次性公开到位。

三、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决算。其中,政府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同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信息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2023年清水河县部门决算公开采用“统一公开时间”的方式,定于2024年10月17日集中一天内公开,请各单位做好准备,提前完成部门决算公开文字及表格的起草、填报、审批等工作。

四、 (略) 同步公开

各单位要确保决算信息分别在财政部门和 (略) 站公开并永久保留(或在 (略) 站公开)。并应当同步在财政厅“内蒙 (略) (略) ”进行公开, (略) 公开信息一致、规范。

五、 (略) 理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凡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部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 (略) 理: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者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六、做好舆情应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部 (略) 对2022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23年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持续整改,不断改进决算公开工作。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单位应当认真研判,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及时解释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出现以下情况的, (略) 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部门未按要 (略) 反馈公开情况的,视同未公开。
  2. 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公开部门决算,超过规定时限的。
  3.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部门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
  4. 部门未及时回应舆论质疑。


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2年,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9月26日,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县本级2023年度决算。按照《预算法》及《内蒙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24]916号),现就做好各卫生健康所属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以及《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本部门、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的要求,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本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决算的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内的汇总决算,指导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情况。部门所属单位(含部门本级)制定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做好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

根据《内蒙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要求,各所属单位全部要公开2023年度部门决算(决算信息涉密除外)。

二、完善决算公开内容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等文件明确了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财政部门、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结 (略) 提供的决算公开模板,加强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确保完整、准确予以公开,不得缺项漏项。

关于部门决算公开模板,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公开”功能导出公开模板,并核实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公开模板结构,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公开模板内容,公开模板中已有罗列但无数据、无需解释说明的事项也要公开,公开时保持“空表”的状态或填列“无”,并附注说明。部门本级作为部门所属单位进行决算公开。部门所属单位要做到一次性公开到位。

三、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决算。其中,政府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同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信息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2023年清水河县部门决算公开采用“统一公开时间”的方式,定于2024年10月17日集中一天内公开,请各单位做好准备,提前完成部门决算公开文字及表格的起草、填报、审批等工作。

四、 (略) 同步公开

各单位要确保决算信息分别在财政部门和 (略) 站公开并永久保留(或在 (略) 站公开)。并应当同步在财政厅“内蒙 (略) (略) ”进行公开, (略) 公开信息一致、规范。

五、 (略) 理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凡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部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 (略) 理: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者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六、做好舆情应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部 (略) 对2022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23年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持续整改,不断改进决算公开工作。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单位应当认真研判,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及时解释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出现以下情况的, (略) 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部门未按要 (略) 反馈公开情况的,视同未公开。
  2. 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公开部门决算,超过规定时限的。
  3.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部门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
  4. 部门未及时回应舆论质疑。


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2年,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9月26日,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县本级2023年度决算。按照《预算法》及《内蒙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24]916号),现就做好各卫生健康所属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以及《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本部门、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的要求,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本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决算的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内的汇总决算,指导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情况。部门所属单位(含部门本级)制定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做好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

根据《内蒙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要求,各所属单位全部要公开2023年度部门决算(决算信息涉密除外)。

二、完善决算公开内容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等文件明确了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财政部门、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结 (略) 提供的决算公开模板,加强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确保完整、准确予以公开,不得缺项漏项。

关于部门决算公开模板,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公开”功能导出公开模板,并核实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公开模板结构,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公开模板内容,公开模板中已有罗列但无数据、无需解释说明的事项也要公开,公开时保持“空表”的状态或填列“无”,并附注说明。部门本级作为部门所属单位进行决算公开。部门所属单位要做到一次性公开到位。

三、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决算。其中,政府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同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信息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2023年清水河县部门决算公开采用“统一公开时间”的方式,定于2024年10月17日集中一天内公开,请各单位做好准备,提前完成部门决算公开文字及表格的起草、填报、审批等工作。

四、 (略) 同步公开

各单位要确保决算信息分别在财政部门和 (略) 站公开并永久保留(或在 (略) 站公开)。并应当同步在财政厅“内蒙 (略) (略) ”进行公开, (略) 公开信息一致、规范。

五、 (略) 理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凡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部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 (略) 理: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者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六、做好舆情应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部 (略) 对2022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23年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持续整改,不断改进决算公开工作。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单位应当认真研判,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及时解释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出现以下情况的, (略) 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部门未按要 (略) 反馈公开情况的,视同未公开。
  2. 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公开部门决算,超过规定时限的。
  3.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部门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
  4. 部门未及时回应舆论质疑。


清水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2年, (略) 、 (略) 、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9月26日,我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已审议批准了县本级2023年度决算。按照《预算法》及《内蒙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库[2024]916号),现就做好各卫生健康所属单位2023年度部门决算批复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1.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以及《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本部门、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的要求,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算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决算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

本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决算的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内的汇总决算,指导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公开情况。部门所属单位(含部门本级)制定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做好本单位决算公开工作,

根据《内蒙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要求,各所属单位全部要公开2023年度部门决算(决算信息涉密除外)。

二、完善决算公开内容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财办发[2019]77号)等文件明确了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财政部门、部门及所属单位要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结 (略) 提供的决算公开模板,加强决算公开信息收集、整理,确保完整、准确予以公开,不得缺项漏项。

关于部门决算公开模板,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公开”功能导出公开模板,并核实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变动公开模板结构,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公开模板内容,公开模板中已有罗列但无数据、无需解释说明的事项也要公开,公开时保持“空表”的状态或填列“无”,并附注说明。部门本级作为部门所属单位进行决算公开。部门所属单位要做到一次性公开到位。

三、准确把握时间节点

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公开决算。其中,政府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同一部门所属单位决算信息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2023年清水河县部门决算公开采用“统一公开时间”的方式,定于2024年10月17日集中一天内公开,请各单位做好准备,提前完成部门决算公开文字及表格的起草、填报、审批等工作。

四、 (略) 同步公开

各单位要确保决算信息分别在财政部门和 (略) 站公开并永久保留(或在 (略) 站公开)。并应当同步在财政厅“内蒙 (略) (略) ”进行公开, (略) 公开信息一致、规范。

五、 (略) 理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凡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部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 (略) 理: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者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六、做好舆情应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部 (略) 对2022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2023年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要对标对表、举一反三、持续整改,不断改进决算公开工作。决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单位应当认真研判,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及时解释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出现以下情况的, (略) 将报请县人民政府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部门未按要 (略) 反馈公开情况的,视同未公开。
  2. 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公开部门决算,超过规定时限的。
  3.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部门决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
  4. 部门未及时回应舆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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