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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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市 (略) :

你局《 (略) 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漳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

经研究,原 (略) 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出让用地五宗,合计土地总面积26.(略)公顷,其中:

(一)漳 (略) (略) 以北、 (略) 以西用地(高新2022-26-02储备地)地块面积0.(略)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1〕158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4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略)公顷。

(二)漳 (略) 九湖工 (略) 县道X578线以北、木棉变电站以西用地(高新2024-11储备地)地块面积0.(略)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略) 人民政府以漳高综(龙)〔2024〕29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0.(略)公顷。

(三)漳 (略) 九湖工 (略) 国道G324线以西、 (略) 以南用地(高新2024-10储备地)地块面积1.(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略) 人民政府以漳高综(龙)〔2024〕28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1.(略)公顷。

(四)漳 (略) (略) 以东、圆通大道以北03地块(站前广场2024-03、2024-04储备地)地块面积10.(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42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4.(略)公顷。

(五)漳 (略) (略) 以东、圆通大道以北01地块(站前广场2024-01、2024-02、2024-05储备地)地块面积12.(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2.(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42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9.(略)公顷。

你局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 (略) :

你局《 (略) 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漳自然资〔2024〕249号)收悉。

经研究,原 (略) 区2024年第五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出让用地五宗,合计土地总面积26.(略)公顷,其中:

(一)漳 (略) (略) 以北、 (略) 以西用地(高新2022-26-02储备地)地块面积0.(略)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1〕158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3〕54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0.(略)公顷。

(二)漳 (略) 九湖工 (略) 县道X578线以北、木棉变电站以西用地(高新2024-11储备地)地块面积0.(略)公顷;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略) 人民政府以漳高综(龙)〔2024〕29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0.(略)公顷。

(三)漳 (略) 九湖工 (略) 国道G324线以西、 (略) 以南用地(高新2024-10储备地)地块面积1.(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 (略) (略) 人民政府以漳高综(龙)〔2024〕28号文批准收回的存量建设用地1.(略)公顷。

(四)漳 (略) (略) 以东、圆通大道以北03地块(站前广场2024-03、2024-04储备地)地块面积10.(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5.(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42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4.(略)公顷。

(五)漳 (略) (略) 以东、圆通大道以北01地块(站前广场2024-01、2024-02、2024-05储备地)地块面积12.(略)公顷;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宗地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10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2.(略)公顷、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24〕442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9.(略)公顷。

你局出让上述地块,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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