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2015年第4批次地块9和2020年第11批次地块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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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2015年第4批次地块9和2020年第11批次地块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调查地块位于 (略) 以南, (略) 相邻两侧,东侧为京博儒苑上邦,西侧为北海原著,北侧为 (略) ,南侧为天泰公园#号和滨州宝通宝马4S店。地块中心坐标为118.#°E,37.#°N,调查面积为#.67m2。调查地块原土地性质为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和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土地使用规划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滨州国昌实验学校委托,中环惠达(山东) (略) 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48个土壤样品(其中含5个土壤平行样品),其中S1/W1、S4/W2、S9/W3、S10/W4和S11/W5为柱状土水土共用点位(S11/W5为对照监测点位),其他为柱状土,土壤监测点位钻探深度为4.5m-6m,每个土壤点位分别至少采集3个土壤样品。地下水监测点位共布设5个,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通过将43份地块内和5份地块对照点土壤样品数据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可知,地块检出的无机污染物砷、镉、铜、铅、汞和镍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除石油烃(C10-C40)外,其余VOCs和SVOCs类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地块内0-0.5m检测数据相对偏高,可能是由于地块 (略) 房屋建造、地面硬化等人类活动有关。

通过对比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数据分析,采样点与对照点的中检出的无机物检测结果相差不大,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建设要求。通过对比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数据分析,采样点与对照点的中检出的无机物检测结果相差不大,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建设要求。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其中超Ⅲ类水标准的指标为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其余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限值标准。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的相关指标,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其中超Ⅲ类水标准的指标为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余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限值标准。

经过与对照点数据相比较发现对照点的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不满足Ⅲ类水标准,于地块内地下水数据相比相对较小,说明地块内及周边人类活动对该地块地下水贡献值较小,同 (略) 紧邻渤海湾,地势低洼,受海水影响较大,土壤多为盐碱地,土壤中硫酸盐、氯化物等离子背景值较高。 (略) 域地下水不作为公共用水资源,因此该调查地块地下水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 (略) 2015年第4批次地块9和2020年第11批次地块3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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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地块位于 (略) 以南, (略) 相邻两侧,东侧为京博儒苑上邦,西侧为北海原著,北侧为 (略) ,南侧为天泰公园#号和滨州宝通宝马4S店。地块中心坐标为118.#°E,37.#°N,调查面积为#.67m2。调查地块原土地性质为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和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土地使用规划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滨州国昌实验学校委托,中环惠达(山东) (略) 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监测点位),共采集48个土壤样品(其中含5个土壤平行样品),其中S1/W1、S4/W2、S9/W3、S10/W4和S11/W5为柱状土水土共用点位(S11/W5为对照监测点位),其他为柱状土,土壤监测点位钻探深度为4.5m-6m,每个土壤点位分别至少采集3个土壤样品。地下水监测点位共布设5个,共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通过将43份地块内和5份地块对照点土壤样品数据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比可知,地块检出的无机污染物砷、镉、铜、铅、汞和镍的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除石油烃(C10-C40)外,其余VOCs和SVOCs类指标均未检出,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地块内0-0.5m检测数据相对偏高,可能是由于地块 (略) 房屋建造、地面硬化等人类活动有关。

通过对比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数据分析,采样点与对照点的中检出的无机物检测结果相差不大,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建设要求。通过对比采样点与对照点的数据分析,采样点与对照点的中检出的无机物检测结果相差不大,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未超过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建设要求。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其中超Ⅲ类水标准的指标为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其余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限值标准。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的相关指标,地块内地下水的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标准Ⅲ类水标准,其中超Ⅲ类水标准的指标为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余指标均未超过相应限值标准。

经过与对照点数据相比较发现对照点的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锰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不满足Ⅲ类水标准,于地块内地下水数据相比相对较小,说明地块内及周边人类活动对该地块地下水贡献值较小,同 (略) 紧邻渤海湾,地势低洼,受海水影响较大,土壤多为盐碱地,土壤中硫酸盐、氯化物等离子背景值较高。 (略) 域地下水不作为公共用水资源,因此该调查地块地下水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合以上总结分析, (略) 2015年第4批次地块9和2020年第11批次地块3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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