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水利局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水利局的批复
灵 (略) :
报来《灵 (略) 关于申请划拨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 (略) 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武利镇 (略) 循环经济产业 (略) 理厂AB地块、面积共#.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 (略) ,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5,建筑密度≤25%,其他规划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22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 (略) 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 (略) :
报来《灵 (略) 关于申请划拨灵山县循环经济产业 (略) 理厂尾水生态保护湿地提升工程项目用地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灵政函〔2024〕2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武利镇 (略) 循环经济产业 (略) 理厂AB地块、面积共#.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 (略) ,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5,建筑密度≤25%,其他规划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22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 (略) 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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