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黄葵基127.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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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黄葵基127.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黄葵基: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灵山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灵山县灵城 (略) 9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1)灵山县不动产权第(略)号、用地面积127.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后规划设计 (略) 出具的灵规工条第〔2024S〕140号核定为准。

二、宗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需补缴土地价款(略).00元。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变更协议、补缴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葵基: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灵山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位于灵山县灵城 (略) 9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桂(2021)灵山县不动产权第(略)号、用地面积127.9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后规划设计 (略) 出具的灵规工条第〔2024S〕140号核定为准。

二、宗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需补缴土地价款(略).00元。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变更协议、补缴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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