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基地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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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基地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企业、群众:

为贯彻落实《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略)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相关要求,宁东基地安委会结合实际修订起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请于11月22日17时前书面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茂源联系电话:0951-(略) (略)


宁东基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统称“宁东基地”)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 (略) 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 (略)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略) 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宁夏回 (略) 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 (略)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等规定,结合宁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宁东基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宁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宁东基地监管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传真)“0951-(略)”或“(略)”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63.com”、走访、宁东应急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内容尽量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尽量清晰可辨,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及 (略) 理,并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台账。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 (略) 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 (略) 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 (略) 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对举报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略) 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 (略) 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略) 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四)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 (略) 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五)举报核查事项按照“一案一档”原则,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核查的部门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略) 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略)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 (略) 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略)元。

(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略)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同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监管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国家机关、社区(村)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 (略) 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列入隐患治理清单,按照法定职责报告公示的案件;

(四)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

(五)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略) 理。 (略)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略) 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宁东基地管委会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xx日。原宁东基地管委会《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规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各企业、群众:

为贯彻落实《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 (略)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相关要求,宁东基地安委会结合实际修订起草《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企业、群众意见建议,请于11月22日17时前书面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茂源联系电话:0951-(略) (略)


宁东基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统称“宁东基地”)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 (略) 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安全生 (略)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 (略) 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宁夏回 (略) 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 (略) 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等规定,结合宁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 (略)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宁东基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宁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坚持“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为主、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宁东基地监管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

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传真)“0951-(略)”或“(略)”热线,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63.com”、走访、宁东应急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内容尽量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尽量清晰可辨,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均应予以接收。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无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没有具体违法事实的、已受理或者办结且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对同一事实重复提交的举报等,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复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及 (略) 理,并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台账。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 (略) 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 (略) 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 (略) 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对举报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略) 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 (略) 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 (略) 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四)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 (略) 理建议等内容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

(五)举报核查事项按照“一案一档”原则,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核查的部门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对核查属实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略) 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略)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略)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 (略) 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略)元。

(三)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略)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同一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监管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二)国家机关、社区(村)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 (略) 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并列入隐患治理清单,按照法定职责报告公示的案件;

(四)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的;

(五)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略) 理。 (略) 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略) 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十一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宁东基地管委会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东基地管委会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xx日。原宁东基地管委会《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安规发〔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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