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公开具体内容 | 雨发改备〔2024〕72号 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湘潭 (略) : 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的备案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湖南省投资 (略) 备案,项目代码:2410-(略)-04-01-(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单位:湘潭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DYJRH234。 2.项目名称: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 3.建设地点:姜畲镇尚源新村。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面积约8000㎡。主要建设钢结构厂房、仓库,砖混结构办公及辅助用房,购置相关设备,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5.项目计划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通过湖南 (略) (http://**)告知,网上可查询并一致则备案有效。申报人承诺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如有违规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一切不利后果。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略) 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 (略) 及 (略) ,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 (略) 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0月31日 |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一级事项 | 批准结果信息 | 二级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 (略) 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区县发 (略)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略) 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投资 (略) |
公开具体内容 | 雨发改备〔2024〕72号 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证明 湘潭 (略) : 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的备案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湖南省投资 (略) 备案,项目代码:2410-(略)-04-01-(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单位:湘潭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DYJRH234。 2.项目名称:湘潭瑶兰秸秆综合利用厂房建设项目。 3.建设地点:姜畲镇尚源新村。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面积约8000㎡。主要建设钢结构厂房、仓库,砖混结构办公及辅助用房,购置相关设备,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5.项目计划总投资(略)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通过湖南 (略) (http://**)告知,网上可查询并一致则备案有效。申报人承诺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如有违规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一切不利后果。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略) 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 (略) 及 (略) ,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 (略) 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略) 发 (略) 2024年10月31日 |
所属领域 | 重大建设项目 | ||
一级事项 | 批准结果信息 | 二级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 (略) 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区县发 (略)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略) 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投资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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