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性能硅钢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性能硅钢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宏 (略) 高性能硅钢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防发改环资报〔2024〕1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405-#-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宏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防城港经济技 (略)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冷轧薄板#吨/年,其中热镀锌商品卷#吨/年,电工钢商品卷(无取向硅钢)#吨/年。建设内容为建设酸洗-轧机联合机组1条、卧式连续热镀锌机组2条、硅钢退火涂层机组2条,以及配套磨辊间、供配电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给排水设施、检化验设施、办公楼等公辅系统。项目拟于2024年9月开工,2026年1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7吨标准煤(当量值)/#.64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焦炉煤气、饱和蒸汽(0.6兆帕)、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其中外购电力#.#千瓦时,光伏发电1575.#千瓦时)、焦炉煤气#.#立方米(其中原料用能#立方米,折合标准煤5137.99吨标准煤)、饱和蒸汽(0.6兆帕)#吨、柴油6.64吨。项目中低牌号无取向电工钢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92.02千克标准煤/吨,钢带连续热镀锌工序能耗不超过34.6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30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 (略)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 (略) “十五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略) 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 (略) 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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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宏 (略) 高性能硅钢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防发改环资报〔2024〕19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405-#-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宏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防城港经济技 (略)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冷轧薄板#吨/年,其中热镀锌商品卷#吨/年,电工钢商品卷(无取向硅钢)#吨/年。建设内容为建设酸洗-轧机联合机组1条、卧式连续热镀锌机组2条、硅钢退火涂层机组2条,以及配套磨辊间、供配电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给排水设施、检化验设施、办公楼等公辅系统。项目拟于2024年9月开工,2026年1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7吨标准煤(当量值)/#.64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焦炉煤气、饱和蒸汽(0.6兆帕)、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其中外购电力#.#千瓦时,光伏发电1575.#千瓦时)、焦炉煤气#.#立方米(其中原料用能#立方米,折合标准煤5137.99吨标准煤)、饱和蒸汽(0.6兆帕)#吨、柴油6.64吨。项目中低牌号无取向电工钢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92.02千克标准煤/吨,钢带连续热镀锌工序能耗不超过34.6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303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 (略)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各项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 (略) “十五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略) 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 (略) 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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