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环审表202415号关于嵩县威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萤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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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环审表202415号关于嵩县威盛矿产品有限公司萤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根据河南赛佳 (略) 编制的《嵩 (略) 萤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车村镇 (略) ,为新建项目,租赁嵩 (略) 闲置生产车间进行建设,年加工萤石颗粒8000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7.*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污染防治。生产车间密闭, (略) 顶部采用喷干雾抑尘设施,上料口三面围挡,上料、破碎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高效脉冲袋式 (略) 理,最终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同时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中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 (略) (略) 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污染防治。鄂式破碎机、除尘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密闭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0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抄送: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赛佳 (略)


根据河南赛佳 (略) 编制的《嵩 (略) 萤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技术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的《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位于嵩县车村镇 (略) ,为新建项目,租赁嵩 (略) 闲置生产车间进行建设,年加工萤石颗粒8000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工程投资为7.*元。

二、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重点要求如下:

1、废气污染防治。生产车间密闭, (略) 顶部采用喷干雾抑尘设施,上料口三面围挡,上料、破碎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高效脉冲袋式 (略) 理,最终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同时满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中颗粒物排放限值:10mg/m3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 (略) (略) 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污染防治。鄂式破碎机、除尘器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密闭隔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该项目涉及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如本项目占用地因规划需要或规划变更,需要项目搬迁的,本项目应无条件搬迁。

四、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项目执行新的标准。

八、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10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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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

抄送:嵩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赛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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