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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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

为 (略) 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略) 环境面貌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 (略) 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 (略) 工作的要求, (略) (略) 于2016年10月10日印发了《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流程,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略) 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围绕《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关于〈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经相关科室评估,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省、市的政策方向, (略) 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 (略) 工作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关于印发〈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函〔2016〕671号)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方案》的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的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的,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通过努力,我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达到预期,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

(二)合法性方面

该《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制定印发的,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合理性方面

《方案》公平、公正原则得以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四)协调性方面

《方案》与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存在冲突,相关制度互相衔接较好,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

(五)可操作性方面

《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略) 径高效,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方案》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由于:一是已有新的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于2016年印发,距今已相隔8年,方案中提到的工作目标也是截止到2020年,距今已相隔4年,目前,我局已印发《 (略) 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 (略) 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 (略)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略) 2024年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来部署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二是印发单位已更名。2019年2月1日, (略) (略) 经机构改革已 (略) (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清农函〔2016〕671号)进行废止。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为 (略) 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略) 环境面貌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 (略) 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 (略) 工作的要求, (略) (略) 于2016年10月10日印发了《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流程,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略) 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围绕《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关于〈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经相关科室评估,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省、市的政策方向, (略) 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 (略) 工作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关于印发〈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函〔2016〕671号)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方案》的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的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的,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通过努力,我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达到预期,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

(二)合法性方面

该《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制定印发的,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合理性方面

《方案》公平、公正原则得以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四)协调性方面

《方案》与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存在冲突,相关制度互相衔接较好,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

(五)可操作性方面

《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略) 径高效,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方案》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由于:一是已有新的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于2016年印发,距今已相隔8年,方案中提到的工作目标也是截止到2020年,距今已相隔4年,目前,我局已印发《 (略) 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 (略) 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 (略) 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略) 2024年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来部署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二是印发单位已更名。2019年2月1日, (略) (略) 经机构改革已 (略) (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 (略) 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清农函〔2016〕671号)进行废止。




(略) (略)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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