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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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康复条例》,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升残疾人收入水平,筑牢共同富裕的根基,现将《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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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日

附件: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附件:

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果洛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略) 令第488号)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等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本州户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保障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出。同时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使用范围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或个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村(社区)残协委员岗位补助,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走访探视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其他支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章 保障金补贴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1.参加职业技能(短期)培训的残疾人;

2.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残疾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3号),可在规定的课时标准和补贴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30%。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或生活费。

第七条 (略) 实用技术培训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 (略) 居住、有实用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补贴标准:残疾人或其亲属参 (略) 种植、养殖、加工、手工编制等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交通往返费500元的补贴,每人每次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或生活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与本州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合作,对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进行在岗、转岗和晋级培训,报所 (略) 级残联(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基地报认定残联)审核同意后开展培训,并取得残疾人职业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20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训人员的食宿、交通、培训课程费等。

第九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培训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 (略)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可以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1.每年培训不少于30人(次)认定为县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2.每年培训不少于40人(次)认定为州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每年培训不少于50人(次)认定为省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同一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只能向认定残联申请补贴,不得向其他各级残联同时申请补贴。当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因培训能力提升,申请并被升级 (略) 州级或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时,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各级基地建设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在果洛 (略) 域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等部门,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具体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并经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基地的。

补贴标准:1.已安置残疾人8人以上(盲人不少于5人),认定为县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2.已安置残疾人12人以上(盲人不少于8人),认定为州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3.已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盲人不少于10人),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支出。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组织就业年龄段内的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并经各级残联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

补贴标准:1.已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县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2.已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州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已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省级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有场地租金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每年不高于#元的场地租金补贴;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三类残疾人”开展劳动,每年给予本州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3倍的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时的生产环境改造、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以及维持机构运行时所需的场地租金、劳动报酬、福利、技能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十二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由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给残疾人提供创业服务的,对公共就业创业 (略) 络并经各级人社、财政、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1.对新认定的县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贴;2.对新认定的州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贴;3.对新认定的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助;4.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每入驻1户残疾人创业者给予5000元运营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等的支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1.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成立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残疾人;2.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残疾人;3. (略) 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 (略) 络商户残疾人。

补贴标准:办理各项手续并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的,按照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满1年的按照当年本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经营性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购置、网络资费补助等。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 (略) 从事生产劳动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20-#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15%给予补贴;2.贷款额度10-#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10%给予补贴;3.贷款额度低于#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5%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后,携带相关还款凭证到残联审核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不超过2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的补贴。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就业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各种形式就业的残疾人,且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重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补贴;2.中轻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的补贴;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补贴;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轻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下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就业的残疾人在就业期间的交通和生活费补贴。

第十六条 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岗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从事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

补贴标准: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且家庭困难的,每年一次性给2000-4000元不等的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协会委员在就业期间的交通和生活费。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

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或其亲属月工资收入给予补贴每月2000元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

第十八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能够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奖励性补贴。

奖励标准: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奖励性补贴;2.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精神、智力、重度肢体、重度视力的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按最低工资标准3倍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奖励性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十九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成效突出奖励性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补贴标准:县级残联每年评选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贴,其中对单位的奖励补贴一次性不超过#元,对个人的奖励补贴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二十条 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无障碍改造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补贴标准:各地结合实际,以省残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标准6000元基础提标20%。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补助标准:按照青海省残联印发的《“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地结合保障金返还金额可适当提标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邻里照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有康复需求的0-6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证残疾儿童。

补助标准:赴省州级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生活和往返交通费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生活和交通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成年残疾人康复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有康复需求的成年残疾人。

补助标准:1.成年盲人、低视力者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一次性600元补助;2.成人适配助听器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补助;3.成人适配各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助一次性1000元补助。同一人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成年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康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医学鉴定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补助标准:提供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凭证每人一次性给予500元的鉴定和交通费用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教育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1.困难家庭的学前残疾儿童和高中以上残疾学生(不包括在职学生)。

补助标准:1.学前残疾儿童(幼儿园)学生每年每人补助3000元;2.高中(中专)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3.专科、本科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4.研究生阶段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残疾学生的生活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困难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困难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0元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走访探视、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考取驾驶执照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当年内取得驾驶执照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 3000元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驾驶执照的考试费用及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从事传统手工业的残疾人家庭。

补助标准:从事传统手工业(如石雕、刺绣、唐卡绘画等其他形式的民族工艺制作)的残疾人家庭按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家庭开展传统手工业的补助。

第三章 保障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部门预算已安排且完全能够保障的支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合力做好残疾人保障金支出工作,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对已有补助资金项目优先通过既有资金给予补贴,避免重复补贴。

第三十一条 残联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保障金支出台账,做好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发放给个人的补贴一律发入本人社保帐户;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享受补贴人员、补贴和奖励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残联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谁支出谁绩效的原则,县财政、残联应当 (略)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节资金使用项目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残保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残联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残联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四条 残联、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县 (略) (略) 站等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残联对申报的补贴、奖励资料审核后,需通 (略) 站等渠道,对补贴单位、个人、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残联在保障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奖励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况严重的,依 (略)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则自2024年10月20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康复条例》,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升残疾人收入水平,筑牢共同富裕的根基,现将《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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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日

附件: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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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果洛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残疾人权益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略) 令第488号)和《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税字〔2021〕779号)等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本州户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保障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出。同时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使用范围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或个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村(社区)残协委员岗位补助,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走访探视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其他支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章 保障金补贴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残疾人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1.参加职业技能(短期)培训的残疾人;

2.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残疾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3号),可在规定的课时标准和补贴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30%。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和食宿费或生活费。

第七条 (略) 实用技术培训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 (略) 居住、有实用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或其亲属。

补贴标准:残疾人或其亲属参 (略) 种植、养殖、加工、手工编制等实用技术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交通往返费500元的补贴,每人每次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总额不超过25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培训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或生活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与本州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与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合作,对已就业残疾人或其亲属进行在岗、转岗和晋级培训,报所 (略) 级残联(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基地报认定残联)审核同意后开展培训,并取得残疾人职业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20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训人员的食宿、交通、培训课程费等。

第九条 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培训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各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 (略) 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可以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补贴。

补贴标准:1.每年培训不少于30人(次)认定为县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2.每年培训不少于40人(次)认定为州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每年培训不少于50人(次)认定为省级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同一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只能向认定残联申请补贴,不得向其他各级残联同时申请补贴。当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因培训能力提升,申请并被升级 (略) 州级或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时,可向认定残联申请将各级基地建设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方面支出。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在果洛 (略) 域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等部门,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明确具体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并经县级及以上残联认定为残疾人就业基地的。

补贴标准:1.已安置残疾人8人以上(盲人不少于5人),认定为县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2.已安置残疾人12人以上(盲人不少于8人),认定为州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3.已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盲人不少于10人),认定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元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基地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等支出。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组织就业年龄段内的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并经各级残联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

补贴标准:1.已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县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2.已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州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3.已安置残疾人15人以上,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协议,认定为省级级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元补贴;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有场地租金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每年不高于#元的场地租金补贴;5.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1名“三类残疾人”开展劳动,每年给予本州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3倍的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时的生产环境改造、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以及维持机构运行时所需的场地租金、劳动报酬、福利、技能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十二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由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给残疾人提供创业服务的,对公共就业创业 (略) 络并经各级人社、财政、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1.对新认定的县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贴;2.对新认定的州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贴;3.对新认定的省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元的基地创建补助;4.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每入驻1户残疾人创业者给予5000元运营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孵化基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等的支出。

第十三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1.就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成立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残疾人;2.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残疾人;3. (略) 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 (略) 络商户残疾人。

补贴标准:办理各项手续并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的,按照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给予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满1年的按照当年本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经营性场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材料购置、网络资费补助等。

第十四条 自主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 (略) 从事生产劳动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20-#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15%给予补贴;2.贷款额度10-#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10%给予补贴;3.贷款额度低于#元的,按照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5%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后,携带相关还款凭证到残联审核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人不超过2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所产生的银行利息的补贴。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就业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各种形式就业的残疾人,且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1.重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补贴;2.中轻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的补贴;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补贴;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轻度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一次性给予2000元以下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参加就业的残疾人在就业期间的交通和生活费补贴。

第十六条 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岗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从事村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

补贴标准: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委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且家庭困难的,每年一次性给2000-4000元不等的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协会委员在就业期间的交通和生活费。

第十七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

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的残疾人或其亲属月工资收入给予补贴每月2000元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

第十八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能够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奖励性补贴。

奖励标准: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1.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奖励性补贴;2.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1名精神、智力、重度肢体、重度视力的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按最低工资标准3倍给予用人单位就业奖励性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十九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成效突出奖励性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补贴标准:县级残联每年评选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贴,其中对单位的奖励补贴一次性不超过#元,对个人的奖励补贴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第二十条 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无障碍改造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

补贴标准:各地结合实际,以省残联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标准6000元基础提标20%。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各级各类能够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补助标准:按照青海省残联印发的《“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地结合保障金返还金额可适当提标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邻里照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有康复需求的0-6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证残疾儿童。

补助标准:赴省州级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生活和往返交通费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间的生活和交通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成年残疾人康复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有康复需求的成年残疾人。

补助标准:1.成年盲人、低视力者定向行走训练每人每年一次性600元补助;2.成人适配助听器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补助;3.成人适配各类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助一次性1000元补助。同一人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成年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康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医学鉴定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补助标准:提供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凭证每人一次性给予500元的鉴定和交通费用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困难家庭残疾学生教育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1.困难家庭的学前残疾儿童和高中以上残疾学生(不包括在职学生)。

补助标准:1.学前残疾儿童(幼儿园)学生每年每人补助3000元;2.高中(中专)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3.专科、本科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4.研究生阶段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元。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残疾学生的生活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困难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困难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0元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家庭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走访探视、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考取驾驶执照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当年内取得驾驶执照的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 3000元补助。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驾驶执照的考试费用及生活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补贴和使用范围。

补助对象:从事传统手工业的残疾人家庭。

补助标准:从事传统手工业(如石雕、刺绣、唐卡绘画等其他形式的民族工艺制作)的残疾人家庭按5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残疾人家庭开展传统手工业的补助。

第三章 保障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部门预算已安排且完全能够保障的支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合力做好残疾人保障金支出工作,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对已有补助资金项目优先通过既有资金给予补贴,避免重复补贴。

第三十一条 残联应当建立健全保障金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保障金支出台账,做好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发放给个人的补贴一律发入本人社保帐户;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享受补贴人员、补贴和奖励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残联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谁支出谁绩效的原则,县财政、残联应当 (略)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节资金使用项目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残保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残联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残联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四条 残联、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县 (略) (略) 站等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残联对申报的补贴、奖励资料审核后,需通 (略) 站等渠道,对补贴单位、个人、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五条 财政、残联在保障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略) 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补贴、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奖励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况严重的,依 (略) 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则自2024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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