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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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风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256号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大政请字〔2024〕4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5.3658公顷(其中耕地12.1456公顷)、未利用地50.6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532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6.5406公顷,用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1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风电部分)建设用地的批复
  吉自然资耕函〔2024〕256号
(略) 人民政府: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大政请字〔2024〕49号)收悉。经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将农民集体农用地15.3658公顷(其中耕地12.1456公顷)、未利用地50.64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532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6.5406公顷,用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风电部分)建设。
  二、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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