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泾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项目和泾县振兴铜矿有限公司梅村涝尾矿库生态环境恢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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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泾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项目和泾县振兴铜矿有限公司梅村涝尾矿库生态环境恢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 (略) 对泾县建筑垃圾资源 (略) 置中心项目和 (略) 梅村涝尾矿库生态环境恢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分别为泾环综函〔2024〕38号和泾环综函〔2024〕39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3-*

地 址:泾 (略) 泾县生 (略)


附件:泾环综函〔2024〕38号、泾环综函〔2024〕39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 (略) 对泾县建筑垃圾资源 (略) 置中心项目和 (略) 梅村涝尾矿库生态环境恢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分别为泾环综函〔2024〕38号和泾环综函〔2024〕39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7日-2024年10月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3-*

地 址:泾 (略) 泾县生 (略)


附件:泾环综函〔2024〕38号、泾环综函〔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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