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JLYP2024018长沙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二期智能终端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HNJLYP2024018长沙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二期智能终端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略) 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长 (略) | |
联系人 | 肖总 | |
项目名称 | 长 (略) 二期智能终端项目 | |
地理位置 | (略) 望城经济技 (略) (略) 199号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总投资10亿元,租用望 (略) 5G智能终端产业园19#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智能终端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智能终端设备#pcs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其他粉尘、二氧化锡、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噪声、高温、激光辐射、工频电场、X射线等。 由类比检测结果可知:类比工程老化测试岗位噪声超标,其他岗位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项目在采取可研中所提及的防护措施后预计化学因素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高温、电离辐射强度不会超标,在采取综合噪声防治措施后可有效降低噪声危害。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C392通信设备制造及C399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行业。因此,本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本项目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但部分内容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的深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未作具体设计,在后续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若能在今后的工程设计中将上述结论指出的缺少的内容和本报告第四章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补充完善,并能在本项目施工和建成投产后将各项设计内容予以落实,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均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则本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附件下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略) 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长 (略) | |
联系人 | 肖总 | |
项目名称 | 长 (略) 二期智能终端项目 | |
地理位置 | (略) 望城经济技 (略) (略) 199号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总投资10亿元,租用望 (略) 5G智能终端产业园19#厂房及配套用房建设智能终端生产线,建成后年产智能终端设备#pcs | |
现场 调查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检测 采样 | 人员 | -- |
时间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及检测结果 | 拟建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其他粉尘、二氧化锡、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噪声、高温、激光辐射、工频电场、X射线等。 由类比检测结果可知:类比工程老化测试岗位噪声超标,其他岗位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本项目在采取可研中所提及的防护措施后预计化学因素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高温、电离辐射强度不会超标,在采取综合噪声防治措施后可有效降低噪声危害。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目录》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C392通信设备制造及C399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行业。因此,本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本项目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但部分内容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的深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未作具体设计,在后续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完善。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若能在今后的工程设计中将上述结论指出的缺少的内容和本报告第四章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补充完善,并能在本项目施工和建成投产后将各项设计内容予以落实,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均能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则本项目建成后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从职业病危害防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书》。《预评价报告书》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复核后,按程序上报。 |
附件下载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