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梅镇三梅村苏坝园102号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14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根据规划项 (略) 域污 (略) 东 (略) (略) 理,目前项 (略) 域配套建 (略) 尚未完工,因此项目排水方案按近、远期考虑。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用于项目西侧13m约5亩农田浇灌,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远期: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 (略) 东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开卷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上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限值。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界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 (略) 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 (略) 理;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及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 (略) 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9日—2024年11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梅镇三梅村苏坝园102号厂房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闲置厂房,租赁面积148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元,设计年产复合吸水纸6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根据规划项 (略) 域污 (略) 东 (略) (略) 理,目前项 (略) 域配套建 (略) 尚未完工,因此项目排水方案按近、远期考虑。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用于项目西侧13m约5亩农田浇灌,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远期: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指标参考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 (略) 东 (略) 理 (略) 理,尾水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开卷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上胶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
①有组织废气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限值。
②无组织废气
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非#烷总烃厂界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 (略) 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 (略) 理;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及废包装袋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 (略) 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 (略) 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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