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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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略)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

你 (略) 提交的《 (略) 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 (略) 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长江口中华 (略) (略) ,拟利用人工鱼礁的留存礁体,新建3个人 (略) 。其中1号人 (略) 长190米,宽24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2号人 (略) 长100米,宽10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3号人 (略) 长140米,宽14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323.(略)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国水 (略) 东海水产研究所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农委[2023]159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行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应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中华鲟索饵期避让、水环境保护、施工过程监管、应急救护预案等措施,减缓本项目对中华鲟等濒危珍稀物种的影响。为保护好长江口中华鲟等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生境,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按照“三同时”原则制定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2、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船舶管理、污染物控制,施工期船舶污染物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略))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主体工程的管理养护、效果评估、跟踪监测,并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改进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 (略) (略) 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 (略) 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4日


(略)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

你 (略) 提交的《 (略) 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 (略) 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长江口中华 (略) (略) ,拟利用人工鱼礁的留存礁体,新建3个人 (略) 。其中1号人 (略) 长190米,宽24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2号人 (略) 长100米,宽10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3号人 (略) 长140米,宽140米,面积约(略)平方米。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323.(略)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国水 (略) 东海水产研究所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沪农委[2023]159号)、《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行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应按照《报告表》要求,采取中华鲟索饵期避让、水环境保护、施工过程监管、应急救护预案等措施,减缓本项目对中华鲟等濒危珍稀物种的影响。为保护好长江口中华鲟等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生境,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按照“三同时”原则制定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2、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船舶管理、污染物控制,施工期船舶污染物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略))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

3、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主体工程的管理养护、效果评估、跟踪监测,并根据跟踪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改进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 (略) (略) 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长江口海域国家级海洋牧 (略) 人工鱼礁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公示版)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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