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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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22号

单位名称: (略) (略) 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K41

地址: (略) 汤 (略) 与坤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 (略) (略) 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河南中 (略) 对你加油加气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泄漏浓度和非*烷总烃现场检测,2024年7月27日河南中 (略) 出具检测报告(ZHY*)。2024年8月 (略) 收到报告,依据报告显示:你加油加气站4号加油机液阻检测不达标、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在油气泄漏浓度检测 (略) 设备人工量油口6个点位及5号加油机二次油气回收管道阀门法兰共7个点位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中 (略) 对 (略) (略) 加油加气站出具的检测报告(ZHY*); (略) (略)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略) (略) 加油加气站2023年营业额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摘录);《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4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再次开展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为申请给予从 (略) 罚,理由: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告字[2024]30号】文中第二点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加油站少于10把枪,最少基数为6把油枪,现场对你单位抽查8把枪,报告却只显示6把,对检测公司的不严谨提出质疑;3号加油枪最后检测,检测公司现场人员告知你们测8把,7把达标算合格,(现场都有视频记录仪为证),对检测公司的不专业性提出质疑。在第三方检测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现都已达标,现场留有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开销成本大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严重不足,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针对陈述申辩材料, (略) 执法人员通知河南中 (略) 做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证明当日仅对你加油站的6把加油枪进行了气液比检测,我局电话向你单位反馈以上情况,要求你单位提供详细证明材料证明你所反映8把加油枪均检测视频属实,你单位未提供。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9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3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出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由于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选项不取。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0+(*.0-*.0)×[(3/5)2+(22+22+12+12+12)/52×5]×50%,最终裁量金额:*.0。

经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零*佰**元整(*)。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交款账户: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略) 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9日

单位名称: (略) (略) 加油加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K41

地址: (略) 汤 (略) 与坤贞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相关工作要求, (略) (略) 于2024年7月22日委托河南中 (略) 对你加油加气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泄漏浓度和非*烷总烃现场检测,2024年7月27日河南中 (略) 出具检测报告(ZHY*)。2024年8月 (略) 收到报告,依据报告显示:你加油加气站4号加油机液阻检测不达标、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在油气泄漏浓度检测 (略) 设备人工量油口6个点位及5号加油机二次油气回收管道阀门法兰共7个点位不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中 (略) 对 (略) (略) 加油加气站出具的检测报告(ZHY*); (略) (略)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略) (略) 加油加气站2023年营业额证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摘录);《河南省2024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文件。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4年9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设备进行维修并再次开展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年9月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9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主要诉求为申请给予从 (略) 罚,理由: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告字[2024]30号】文中第二点3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加油站少于10把枪,最少基数为6把油枪,现场对你单位抽查8把枪,报告却只显示6把,对检测公司的不严谨提出质疑;3号加油枪最后检测,检测公司现场人员告知你们测8把,7把达标算合格,(现场都有视频记录仪为证),对检测公司的不专业性提出质疑。在第三方检测后,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现都已达标,现场留有检测数据及检测报告。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开销成本大等原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严重不足,无力支付高额罚款。

针对陈述申辩材料, (略) 执法人员通知河南中 (略) 做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证明当日仅对你加油站的6把加油枪进行了气液比检测,我局电话向你单位反馈以上情况,要求你单位提供详细证明材料证明你所反映8把加油枪均检测视频属实,你单位未提供。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9号,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3个,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出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 (略) 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由于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为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选项不取。 (略) 罚金额上限(M):*, (略) 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0+(*.0-*.0)×[(3/5)2+(22+22+12+12+12)/52×5]×50%,最终裁量金额:*.0。

经法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零*佰**元整(*)。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交款账户: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 (略) 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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