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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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冀政转征函〔2024〕830号

(略) 人民政府: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 (略) 批准,原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6〕721号文下达批复。现将该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880.7289公顷(其中耕地770.8540公顷、非耕农用地109.8749公顷)、未利用地34.2434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7.0970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1.8996公顷(其中耕地0.1820公顷、非耕农用地1.717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012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63.9809公顷, (略) 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原申报用地中含弃渣场用地29.5680公顷,不属于工程永久性用地范畴,从此次申报用地中予以核减。对确需使用的弃渣场用地,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 (略) 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你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16年11月18日

  冀政转征函〔2024〕830号

(略) 人民政府: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 (略) 批准,原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6〕721号文下达批复。现将该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880.7289公顷(其中耕地770.8540公顷、非耕农用地109.8749公顷)、未利用地34.2434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7.0970公顷,转用国有农用地1.8996公顷(其中耕地0.1820公顷、非耕农用地1.717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0.012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63.9809公顷, (略) 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石家庄段)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原申报用地中含弃渣场用地29.5680公顷,不属于工程永久性用地范畴,从此次申报用地中予以核减。对确需使用的弃渣场用地,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用地手续。

  三、 (略) 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你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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