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创业山等3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公告
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创业山等3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创业山烈士陵 (略) 烈士纪念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彝政复〔2023〕158号)要求,现将彝良县创业 (略)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告如下。
一、创业山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角奎街道南侧创业山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以陵园围墙为界,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10米为界。
二、小草坝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小草坝镇新街组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北以陵园围墙为界,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1.7米为界。
三、奎香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奎香乡 (略) 上街组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以陵园围墙为界,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2.8米为界。
四、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彝良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陵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彝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创业山烈士陵 (略) 烈士纪念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彝政复〔2023〕158号)要求,现将彝良县创业 (略) 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告如下。
一、创业山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角奎街道南侧创业山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以陵园围墙为界,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10米为界。
二、小草坝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小草坝镇新街组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西、北以陵园围墙为界,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1.7米为界。
三、奎香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彝良县奎香乡 (略) 上街组
保护级别:县级
保护管理单位:彝良县退役 (略)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以陵园围墙为界,北以陵园大门向外延2.8米为界。
四、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彝良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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