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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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略) 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经济技 (略) (略) 西北片B17-A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 (略) 筹建,总投资(略)元,选址于泉州经济技 (略) (略) 西北片B17-A号, (略) (略) 空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281.10m2,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拟招聘职工50人,均住宿,年工作300天,每班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照射、喷漆、烘干、打印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 (略) 理设 (略) 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执行(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理;废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废包材等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略)

传真:0595-(略)

地址:泉州经济技 (略) 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 (略) 窗口

邮编:(略)

(略) 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经济技 (略) (略) 西北片B17-A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 (略) 筹建,总投资(略)元,选址于泉州经济技 (略) (略) 西北片B17-A号, (略) (略) 空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5281.10m2,年加工鞋底(略)双。项目拟招聘职工50人,均住宿,年工作300天,每班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 (略) 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照射、喷漆、烘干、打印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 (略) 理设 (略) 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执行(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理;废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废包材等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略) (略)

传真:0595-(略)

地址:泉州经济技 (略) 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 (略) 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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