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鞋类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运动鞋类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运动鞋类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 (略) 运动鞋类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泉 (略) 管委会崇荣街64号厂房( (略) 清濛科 (略) 6-15(A))。
三、 建设单位: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 (略) 筹建,总投资*元,选址于泉 (略) 管委会崇荣街64号厂房( (略) 清濛科 (略) 6-15(A)),租赁艾德(福建) (略) 空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1m2,年加工运动休闲鞋*双。项目拟招聘职工700人,其中350人住厂,年工作284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设有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 (略) (略) (略) 理、食堂废水经 (略) 理、生活污水经 (略) 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制鞋成型、照射、印花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 (略) 理设 (略) 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成型、照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印花废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标准。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网版、 (略) 理站沉渣、废抹布、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理;完整的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收集后定期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食堂厨余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专 (略) 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 (略) 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 (略) 窗口
邮编:*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运动鞋类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 (略) 运动鞋类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泉 (略) 管委会崇荣街64号厂房( (略) 清濛科 (略) 6-15(A))。
三、 建设单位: (略) 。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 (略) 筹建,总投资*元,选址于泉 (略) 管委会崇荣街64号厂房( (略) 清濛科 (略) 6-15(A)),租赁艾德(福建) (略) 空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1m2,年加工运动休闲鞋*双。项目拟招聘职工700人,其中350人住厂,年工作284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设有食堂。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 (略) (略) (略) 理、食堂废水经 (略) 理、生活污水经 (略) 理 (略) (略) 排入泉州经济技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制鞋成型、照射、印花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 (略) 理设 (略) 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成型、照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印花废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标准。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废网版、 (略) 理站沉渣、废抹布、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 (略) (略) 理;完整的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收集后定期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食堂厨余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专 (略) 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 (略) 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 *
传真:0595-*
地址:泉州经济技 (略) 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 (略) 窗口
邮编:*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